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文旅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淮安市市级文旅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政规〔2022〕6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淮安市市级文旅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12月18日
淮安市市级文旅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文旅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4号)、《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政规〔202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旅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文旅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同管理,各县(区)财政和文旅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对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分配下达专项资金,并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回市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等。
(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方向,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分配方式,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监督检查和验收;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收回市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等。
(三)各县(区)财政部门职责: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组织指导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配合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等。
(四)各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及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三)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自评。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的项目决算、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工作。
(五)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
(六)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严格落实信用承诺。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推进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配置和改善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设备。
(二)文化和旅游交流推广。支持全市旅游整体形象、重点旅游产品及旅游线路的国内市场推广;支持参与国内重大旅游促销、节庆及会展活动,开展跨区域旅游市场合作;支持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支持通过广告投放、宣传营销活动等开展文旅消费促进工作,更新制作城市宣传物料,拓展境内外文旅市场;支持游客招徕奖励及新媒体推广工作。
(三)文化和旅游品牌创建和资源开发。支持等级景区、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镇(村)、星级饭店和旅行社等传统业态提档升级;支持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等级民宿等新兴业态培育;支持旅游新产品、新业态、新场景、新商品等领域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扶持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支持优秀文化和旅游单位发展。
(四)文化和旅游行业数字化、智慧化建设等。
(五)行业人才培养。高层次文旅人才培训、行业技能比赛、金牌导游、景区讲解员培育等。
(六)市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课题研究、规划编制等。
(七)其他重大文旅活动及文化和旅游发展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分为认定类和非认定类项目:
认定类项目采取免申直补方式,具体包括:创成省级及以上或通过评定性复核的等级景区、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镇(村)、星级饭店、旅行社、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等级民宿等,以及旅游商品参赛奖励等。
非认定类项目采取集中申报、据实结算或政府采购等方式。
集中申报项目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审核和专家评审,对符合竞争立项条件的项目择优补助。
据实结算项目可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将资金和任务清单同步下达。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核查、评审、验收、审计等管理费用支出,按规定在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须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同意,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的,涉及的专项资金一律收回。项目中止或撤销的,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调整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市本级专项资金结转一年以上、市对县(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县(区)财政尚未分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收回市级总预算。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部门绩效评价,各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使用的专项资金实施部门绩效评价,同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实施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日常监督与审计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同时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18日。原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印发的《淮安市市级旅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淮财规〔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