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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洪泽湖治理保护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财规〔2023〕5号)
时间:2023-10-11  来源:淮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淮安市洪泽湖治理保护市级财政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县(区)财政局、洪泽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洪泽湖治理保护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淮安市洪泽湖治理保护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洪泽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淮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印发


 

淮安市洪泽湖治理保护市级财政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洪泽湖治理保护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8 号)《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政规〔2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安市洪泽湖治理保护市级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用于支持我市洪泽湖退圩还湖、生态修复等治理保护的资金。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年度奖补资金总额为省级上一年度补助我市洪泽湖治理保护资金总额的20%,奖补年限暂定至2028年,原则上与省级补助资金同步。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洪泽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管委办)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管理,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奖补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市水利局制订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奖补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奖补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管委办职责:负责奖补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方案审核;配合市财政局制订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组织项目验收;实施奖补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区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区)财政部门职责:执行奖补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开展奖补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奖补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县(区)管委办职责:根据相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管委办报送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奖补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九条  奖补资金使用单位职责:根据相关要求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开展日常管理;按照规定使用奖补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规定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等。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与省级洪泽湖治理保护补助资金任务清单一致,重点包括以下方向:

(一)洪泽湖退圩还湖养殖塘口补偿、专业渔民社会保障、圩埂清除等;

(二)洪泽湖生态修复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洪泽湖治理保护无关的经营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第四章 分配和下达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按照退圩还湖、生态修复等年度任务分配。市管委办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同意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奖补资金。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分两批次下达,各下达年度奖补资金总额的70%和30%。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县(区)管委办和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三十日内分解下达到位。

第十五条  县(区)管委办组织核实资金支持项目的法人资格、条件,提交资金使用计划,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有结余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建立奖补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机制。

市管委办对奖补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并将监控结果及时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市下达的奖补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

管委办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奖补资金,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管委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奖补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市管委办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年11 月9 日。2020年11月24日市财政局、市洪泽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淮安市洪泽湖治理保护市级财政资金奖补办法》(淮财农〔2020〕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