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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财规〔2023〕4号)
时间:2023-10-11  来源: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

《淮安市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水利(水务、农水)局:

为规范全市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制定了《淮安市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水利局

                           2023年10月1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淮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印发

 

淮安市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村河道管护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建立农村河道管护长效机制,根据《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苏政办发〔2019〕3号)《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8号)《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政规〔202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农村河道管护资金”)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全市农村河道长效管护的资金。奖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方式对县区予以支持。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管理,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农村河道管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编制奖补资金预算;会同市水利局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对市水利局提交的资金分配建议计划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县(区)加强资金管理;依法依规公开奖补资金相关信息等。

(二)市水利局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各县区年度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实施方案;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计划;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指导县(区)水利部门做好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县(区)水利、财政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下达、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农村河道管护资金专项用于列入省名录的农村河道长效管护,不得用于农村河道建设。鼓励各县区自筹资金将未列入省名录的中沟、支渠以上的河渠及村庄河塘纳入管护。

第六条  农村河道管护资金用于农村河道的长效管护,侧重已建成的农村生态河道,内容包括河道管护日常巡查及河道堤防养护、河道保洁、绿化养护、有害水生植物清理、漂浮物打捞,清违清障及生态修复等。

第七条  农村河道管护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农村河道管护资金分配:各县区资金根据列入省名录的农村河道长度,结合年度考核结果按比例进行分配。参与资金分配的各县区必须于预算年的上年度12月底前报批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必须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内容、考核办法、资金使用流程、资金拨付方式等。

第九条  推动农村河道长效管理“三有三化”,即管护有队伍、有经费、有机制,健全管护专业化、市场化、精细化机制。鼓励各县区积极推行管养分离,通过招标方式落实市场主体开展农村河道长效管护。

第十条  农村河道管护资金应当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市水利局在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制定专项实施意见,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资金和任务清单。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河道管护资金列入市水利部门年度预算统一进行申报、下达。

第十二条  县(区)水利部门应当根据各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年度农村河道长效管护方案,强化资金测算。各地财政部门根据水利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资金有结余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应当加强农村河道管护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机制。

市水利局对农村河道管护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管护行为的执行,并将监控结果及时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农村河道管护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奖补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 年11月9日,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原《淮安市农村生态河道建设与管护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淮财农〔202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