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站内导航: 首页 > 信息公开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索 引 号 014290002/2023-00027 发布机构 淮安市财政局
文  号 淮财规〔2023〕1号 公开日期 2023-01-12
文  号 淮财规〔2023〕1号 公开日期 2023-01-12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印发《淮安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关于印发《淮安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

为规范我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淮安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文物局

                            2023年1月1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淮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月12日印发


淮安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3号)、《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政规〔202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淮安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市区范围内文物保护相关项目,并由市财政局和市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市级补助、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适当向革命文物、文物安全等重点支持方向倾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文物等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文物局批准确定的我市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文物本体维修保护,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

(二)考古发掘。主要用于考古(含水下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三)博物馆陈列展示及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公共博物馆及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基本陈列(含提升改造)、文物库房达标(含提升改造)、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保护,包括:陈列布展、文物(标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四)文物安全防护。主要用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博物馆(纪念馆)、重点文物库房的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建设,包括:文物安全、消防、防雷方案编制及工程施工,设备购置维修更新,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等。

(五)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主要用于革命旧址维修保护、馆藏革命文物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预防性保护及标准库房提升、百年党史文物保护展示、革命文物主题保护展示、革命文物安全防范。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预防性保护和维修保护,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陈列展示,文物(标本)预防性保护,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六)文物科技研究。包括:市文物科研课题等。

(七)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风险评估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预防性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设备费、材料费、评估测试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六)数字化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设备费、材料费、软件开发购置费、评估测试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七)文物陈列展示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八)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专项调研费等。

(九)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文物征集费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区财政和文物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级文物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市级预算执行;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

(三)对市文物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和资金拨付工作。配合市文物局收回市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五)会同市文物局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市级文物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统筹专项资金分配。

(三)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负责收回市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四)督促指导区级文物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监管。

(五)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区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区级文物部门做好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备案工作;负责落实区财政已经承诺的资金来源。

(二)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足额下达、拨付资金;配合文物部门收回区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配合区级文物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区级文物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当地文物保护现状,组织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做好拟申请扶持项目的技术方案和资金预算,确保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和可操作性。

(二)会同区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市级文物部门汇报项目进展、资金拨付使用以及年度项目绩效完成情况。

(三)负责收回区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多次申报专项扶持资金。

(三)自觉接受财政、文物等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管,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和分年度预算计划,短期内不具备条件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四)配合文物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年度报告工作。

(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提交纸质书面材料的方式申报,由所在区文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文物局。市直单位直接向市文物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属于非文物系统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应包含申请文件、技术方案、资金预算或竣工决算等内容。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

超出专项资金申报时间以外,如遇下列情况,可申报追加:

(一)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需实施抢救加固的文物抢救工程和地下文物的抢救性发掘;

(二)按市委、市政府要求,确需实施的文物保护项目,年初未在专项资金中安排的。

第十八条  市文物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审核,并与市财政局会商,确定专项经费补助额度,及时按程序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专项经费补助采取分批拨付的方式,在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额度后,先预付项目经费的50%,待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再付剩余的50%。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全额拨付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对符合使用范围的文物保护项目等予以支持。对申报项目原则上只采用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五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报送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同意。

第二十一条  市文物局对各区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跟踪监控情况,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调整、暂缓、停止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获批后,一年内仍未动工的,市文物局和市财政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并收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上年项目结转资金可在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结转资金,市文物局和市财政局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原则上全部收回。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市文物局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市文物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单位,项目完成后应主动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市文物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重点项目组织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13日。《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淮财教〔2008〕7号  淮文物〔2008〕12号)同时废止。

淮财规〔2023〕1号关于印发《淮安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淮安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