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 索 引 号 | 014290002/2026-00090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财政局 | ||
| 文 号 | 淮财购决〔2026〕4号 | 公开日期 | 2026-04-16 | ||
| 文 号 | 淮财购决〔2026〕4号 | 公开日期 | 2026-04-16 | 失效日期 | |
| 名 称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
| 关 键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投诉人:常州科悦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大仓路65号(博济五星智造园)18栋2楼
法定代表人:赵大伟
被投诉人1: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淮阴区湘江街和双和路交叉口鞋元素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恩元
被投诉人2:淮安市公安局
地址:淮安市生态文旅区玉兰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任瑜
相关供应商:无锡市帆鹰警用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中三路99号青云2座2楼
法定代表人:乌信军
常州科悦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悦公司”)对淮安市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淮安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建设采购包2(项目编号:JSZC-320800-JSYC-G2025-0108,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代理机构对“中标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质疑答复,未尽实质审查职责,认定事实不清,且与客观证据相悖。
2.代理机构对“中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价”的质疑答复,未对评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回避关键问题。
(二)投诉请求
1.请求调取无锡市帆鹰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帆鹰公司”)投标文件并经核查具体内容;
2.请求向杭州深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发函询证;
3.请求调取评标资料,核查是否对异常低价进行了审查;
4.依法取消中标人资格,追究法律责任。
二、审查情况
该项目于2026年1月6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并于1月3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帆鹰公司。2月2日,科悦公司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月10日,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2月28日,本机关收到科悦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而提起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3月9日,本机关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帆鹰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收到采购人、代理机构、帆鹰公司的投诉答复材料。4月2日,本机关向科悦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补正期限届满,未收到科悦公司的补正材料,补正7个工作日。本机关对投诉审查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第五章 项目采购需求”“10.模块组合位移负压高腐尸体解剖台”显示:10、★配备专业的便携式实时温度计(提供由第三方部门出具关于该同系列产品温度、湿度等检测的校准证书扫描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未提供作负偏离处理)
招标文件“第五章 项目采购需求”“11.悬挂式法医辅助系统”显示:8、软件参数:生物物证辅助分析工具:★本模块用以生成生物检材(DNA)检验过程中的各种记录表格。(提供图片佐证,未提供作负偏离处理)★可以将物证检测后的COLOS文件中的STR分型导入进本系统的数据表格,并可以将本系统数据表格中的STR数据导出,用于导入进本单位DNA数据库。(提供图片佐证,未提供作负偏离处理)
科悦公司投诉称:1.投诉人已在质疑阶段明确提出,本项目核心部件“便携式实时温度计”的唯一合规生产厂商仅为杭州深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祥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智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三家;“生物物证辅助分析工具”的唯一合规生产厂商仅为北京博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盾银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思博锐科技有限公司三家。2.投诉人已向上述全部六家厂商核实,所有厂商均明确确认未与中标人帆鹰公司建立任何合作关系,也未提供任何供货承诺或支持。3.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中,仅以“经核查帆鹰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及帆鹰公司的回函”为由,即认定“不存在虚假响应”。此处的“回函”性质不明。若该“回函”为厂家出具,则涉嫌伪造;若仅为中标人自述,则无任何证明力。鉴于该两项部件的货源具有唯一性,且全部合规厂商均否认与中标人存在合作关系,中标人客观上不存在合法获取该部件的渠道。代理机构在已知此重大争议线索的情况下,未依法向上述厂商发函核实,其作出的“质疑不成立”的结论缺乏事实基础,属于无效答复。中标人若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能提供该部件,则已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
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称:经核查帆鹰公司的投标文件,该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及帆鹰公司的回函,不存在虚假响应,投诉事项不成立。
帆鹰公司答复称:我司未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具备两项核心部件合法供货渠道及完全履约能力。投诉人主张无事实依据,详情如下:1.我司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核心部件的全部合规佐证材料,材料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1)关于便携式实时温度计: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第三方部门出具的同系列产品温湿度检测校准证书,我司已提交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编号为2026RRA002549的校准证书,证书涵盖FK-TH800S型号温度计的温湿度校准结果,所有指标均符合技术要求,该证书加盖法定校准专用章,授权签字人、核验员、校准人信息完整,真实合法有效。(附证明材料)(2)关于生物物证辅助分析工具: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生成DNA检验记录表格”“导入COLOS文件STR分型/导出STR数据至DNA数据库”的图片佐证,我司已提交对应的鉴定事项确认书、DNA提取记录表、电泳检测记录表、DNA受理平台操作界面等图片材料,完整覆盖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功能,图片内容真实,无任何虚构、伪造情形。(附证明材料)2.投诉人主张的“6家厂商为唯一合规来源”系单方逻辑推断,无有效证据佐证,该主张不成立。投诉人仅自行认定6家厂商为上述两项部件的唯一合规生产方,未提供任何行业标准、市场监管文件、产品专利证明等有效证据证实该“唯一性与排他性”,属于无依据的主观判断。市场中具备相关部件生产能力且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厂商并非仅有该6家,投诉人的核心事实依据本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据此推断我司“无供货渠道”缺乏必要的事实逻辑。3.6家厂商否认合作不等于我司无合法供货渠道。政府采购及工业品采购中,除直接向生产厂商采购外,合法授权经销商采购、配套供应商集成供应、自行生产等均为合规且常见的供货模式。我司具备对本项目履约的能力,可确保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符合技术参数的核心部件。4.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司材料虚假,其主张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综上,我司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具备两项核心部件的合法供货渠道和完全履约能力,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
关于便携式温度计,首先,招标文件在采购标的“模块组合位移负压高腐尸体解剖台”中要求“★配备专业的便携式实时温度计(提供由第三方部门出具关于该同系列产品温度、湿度等检测的校准证书扫描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未提供作负偏离处理)”,只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校准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即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查询帆鹰公司的投标文件,其提供了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无锡市计量测试院)出具的校准证书,计量器具名称为“便携式实时温度计”,编号为“2026RRA002549”,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次,科悦公司称能够制造“便携式温度计”的厂家只有三家,但未提供任何行业规范、产品专利证明等证明材料证明其主张,又基于其所知悉的三家厂家未与帆鹰公司合作即认定帆鹰公司所提供温度计为虚假,缺乏相应的依据及关联性;最后,结合帆鹰公司所提供的校准证书,该型号温度计的生产厂家亦非投诉人所列的三家厂家之一。因此,该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关于生物物证辅助分析工具,首先,招标文件在采购标的“11.悬挂式法医辅助系统”“生物物证辅助分析工具”中要求:“★本模块用以生成生物检材(DNA)检验过程中的各种记录表格。(提供图片佐证,未提供作负偏离处理)★可以将物证检测后的COLOS文件中的STR分型导入进本系统的数据表格,并可以将本系统数据表格中的STR数据导出,用于导入进本单位DNA数据库。(提供图片佐证,未提供作负偏离处理)”,只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图片佐证,即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查帆鹰公司的投标文件,其提供了鉴定事项确认书、DNA提取记录表、电泳检测记录表、DNA受理平台操作界面等图片材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次,科悦公司称能够提供“生物物证辅助分析工具”的厂家只有三家,但未提供任何行业规范、产品专利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其主张,又基于其所知悉的三家厂家未与帆鹰公司合作即认定帆鹰公司所提供材料为虚假,缺乏相应的依据及关联性。因此,该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帆鹰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亦不足以证明其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投诉称:中标人帆鹰公司本次报价为411350元,而投诉人提供的公开信息显示,其在同类项目“高邮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解剖室设备采购项目”中的中标价为862250元,在“泗洪县公安局法医解剖室设备采购及配套设施安装项目”中的中标价为1298565元。本次报价不足其历史中标价的一半,且显著低于其他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中标人的报价相较于自身历史价格及其他投标人,已构成“明显低于”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有法定义务启动价格质询程序,要求中标人说明成本构成。代理机构的答复仅以“参数不同”为由搪塞,并未正面回应评标委员会是否履行了该法定程序。若评标委员会未履行质询义务即认定低价有效,则属于评标程序违法,严重影响中标结果的公正性。
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称:因各地项目招标参数要求不同,无实质性文件证明其价格低于成本价,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帆鹰公司答复称:1.本次报价与历史中标价存在差异的核心原因是项目参数、配置、需求存在本质不同,并非我司低于成本价竞标。我司在高邮市、泗洪县等项目的中标价分别为862250元、1298565元,但上述项目的设备配置、技术参数要求、配套服务及安装内容、设备数量等采购内容与本项目不同;且本次淮安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建设项目(包2)的设备配置、技术参数、服务范围与上述项目存在差异,项目整体规模不同、预算也不同。故总体中标价格没有可比性,不存在“中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情形。并且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中提及的“各地项目招标参数要求不同”为客观事实,投诉人刻意忽略项目参数和配置的本质差异,仅以数字对比认定我司“低于成本价竞标”,属于断章取义,无事实依据,其基本逻辑错误。2.本次报价系基于真实成本核算制定,完全覆盖产品采购、税费、安装、售后等全部必要成本。我司本次报价严格按照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市场原材料价格、设备采购成本、人工安装费用、售后服务成本等进行核算,所有成本项完全覆盖法定及商业必要成本,未低于成本价,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情形。3.我单位投标报价是预算和限价的60.05%,不符合“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本项目采购包2的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为68.5万元,我单位报价41.135万元,投标报价是预算和限价的60.05%,不符合“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情形。本项目评审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不存在“严重影响中标结果公正性”的情形。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第一,不同项目的预算、参数、配置、需求存在差异,科悦公司以帆鹰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价低于其参与的其他项目投标价为由主张该公司属于“明显低价”,缺乏相应的依据;第二,经审查该项目评标档案,该项目采购预算为68.5万元,帆鹰公司报价41.135万元,占最高限价的60.05%,并且超过了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次低供应商报价的50%以及项目最高限价的45%,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也未认定其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不符合《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第二条第(一)项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四种情形。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帆鹰公司的投标报价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亦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且科悦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财政局
2026年4月1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淮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6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