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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淮财发〔2025〕22号)
发布时间:2025-02-06   来源:cgw_hyqcgzx   【关闭窗口

当事人:温州市温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500958127

地  址: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白沙村

 

温州市温莎贸易有限公司在“淮阴区2024年中央水利救灾抗旱应急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804-CYJT-C2024-0002)采购活动中,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3000元(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600000元×5‰=300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