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盐城优可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市射阳县振阳街8号楼60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严恩婷
被投诉人1:淮安市淮阴区教育体育局
地址:淮安市淮阴区翔宇北道11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伟
被投诉人2:江苏正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淮阴区中业广场A3号楼八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房耘
盐城优可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淮安市淮阴区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江苏正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淮阴区荷花体育公园运动场提升改造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编号:JSZC-320804-ZSJS-C2024-0015,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月8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本项目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在评分标准中将特定行业的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采购人将供应商承建的类似运动场业绩获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质建设工程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规定,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本项目评标标准方案部分评分未细化量化,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
4、本项目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在招标文件中违法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设置为评审因素。
(二)投诉请求
删除采购文件违法条款,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于2024年12月26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12月31日发布更正公告。2025年1月2日,投诉人对本项目提出质疑。2025年1月7日,淮安市淮阴区教育体育局对质疑作出了答复。2025年1月8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而提起的投诉并予以受理,同日,本机关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分别发送《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1月10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评标标准”商务部分:“1、供应商提供自2021年12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类似400米塑胶跑道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注:(1)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网或政府采购网公示截图、中标(成交)通知书、施工(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四方签字及盖公章齐全)并提供中国田径协会场地验收合格证书,以上资料缺一不可;(2)提供的业绩材料必须能清晰反映项目名称、工程规模、签订时间等需要明确的内容,没有明确、缺项、含糊不清的不予认可。(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电子签章上传至电子响应文件)”。
投诉人投诉称:本项目在评分标准中将特定行业的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本项目在评分标准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必须含中标通知书,意味着供应商必须有政府采购同类业务合同业绩,采购同类业务合同业绩和同类民营(或国营)企业单位项目业绩并无区别,不论是民营(或国营)企业单位直接采购还是政府部门招标采购,供应商实施的同类项目都是业绩。本项目要求必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等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答复称:本评分标准并未限定特定行业和特定合同金额业绩,而是要求提供类似本项目400米跑道业绩,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本机关审查认为:供应商的业绩中既有经过招标采购的项目,也有未经过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业绩需同时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网或政府采购网公示截图、中标(成交)通知书、施工(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四方签字及盖公章齐全)及中国田径协会场地验收合格证书,否则不予认可。上述规定将供应商的业绩范围限定在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取得的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评标标准”商务部分:“2、供应商提供自2021年12月1日以来(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承建的类似运动场业绩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质建设工程证书得1分,满分2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电子签章上传至电子响应文件)”。
投诉人投诉称: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自2021年12月1日以来承建的类似运动场业绩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质建设工程证书得相应分数。根据查询的办理优质建设工程证书基本条件,要取得该证书,企业需成立一定年限。该评审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答复称:本项目未设定特定行业的奖项,优质工程获奖证书要求颁发单位为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未要求行业、协会、商会等类似单位颁发的奖项。本项目将供应商承建类似运动场项目获得优质工程奖获奖证书设置为评分项,是为了能够选择到更有实力的优秀供应商。省、市内外企业项目只要符合行政主管部门评定标准均可申请优质工程评选,且本评分项中,只要具有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质工程获奖证书的均可得分,对该证书没有设定特定区域,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属于合理评分项。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本机关审查认为:优质工程奖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设立的全国性评选奖项,本项目要求的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质工程证书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将获得该证书作为加分项,与本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相关,可以体现供应商的能力水平,有利于采购人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项目“评标标准”方案部分:“(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0-6分);(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0-6分);(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0-6分);(4)施工过程各阶段质量安全的保证措施,(0-6分);(5)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0-6分);(6)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0-6分)。注:方案部分包括:新建看台施工方案、运动场面层施工方案(跑道塑胶面层、足球场人造草坪面层、复合型硅PU球场面层),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评委评分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60%”。
投诉人投诉称:该评审标准没有细化量化,采用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模糊表述及横向比较方式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答复称:本项目方案部分对新建看台施工方案、运动场面层施工方案(跑道塑胶面层、足球场人造草坪面层、复合型硅PU球场面层)共计不少于4项内容,每项不少于六条在施工过程中各个重要节点提出细化要求。本项目属于小型工程招标,而小型工程中施工方案打分要求的细化和量化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具体规定。施工方案部分作为响应文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60%,不存在任何针对性。
本机关审查认为:本项目“评标标准”方案部分的分值设置采用区间分的打分方式,未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本项目“评标标准”检测报告:“(1)依据GB 36246-2018标准对塑胶面层原材料(报告中样品特性和状态描述为液体)检测苯并[a]芘、短链氯化石蜡(C10~C13)、4,4’-二氨基-3.3’-二氯二苯甲烷(MOCA)、游离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检验检测指标,检验结果全部为未检出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2)依据GB 36246-2018标准对塑胶面层固体原材料(EPDM颗粒)经老化试验(500小时)检测拉断伸长率检验指标:≥40%≤400%的得1分;>400%的得2分;满分2分,不提供不得分。(3)依据GB 36246-2018、GB/T 14833-2020标准对塑胶跑道产品经老化试验后检测拉伸强度(≥0.5MPa)、拉断伸长率(≥40%)、色牢度(≥3级),且外观无明显起皱、针孔、开裂现象,其中老化时间:500小时以上(含)至2000小时以下(不含)的得1分;2000小时以上(含)的得2分,满分2分,不提供不得分。(4)依据GB/T 39294-2020标准对硅PU球场面漆材料耐黄变性能检测,经紫外线老化后,耐黄变性能≤3,外观不起泡、不剥落、无裂纹、无粉化现象,要求老化时间:500小时以上(含)至1500小时(不含)的得1分;1500小时以上(含)至2500小时(不含)的得2分;2500小时以上(含)的得3分,满分3分,不提供不得分。(5)依据GB/T 20394-2019标准对人造草坪产品经168小时老化试验后耐气候色牢度(≥5级)、草丝拉断力保留率和单簇草丝拔出力保留率(≥80%)、草丝耐磨保留率(≥97%)、阻燃性(中心到损毁边沿最大距离≤50mm),在不同老化环境下检测,每提供一项168小时老化试验的加1分,满分3分,不提供不得分。(6)依据GB/T 20394-2019标准对人造草坪产品检测草丝拉断力、耐气候色牢度、纵向和横向底布拉断力、耐低温(-40℃,24h)测试草丝拉断力保留率和单簇草丝拔出力保留率的检验检测,其中耐磨周/次:5千周/次以上(含)至3万周/次以下(不含)的得1分;3万周/次以上(含)至5万周/次以下(不含)的得2分;5万周/次以上(含)的得3分,满分3分,不提供不得分。(7)依据GB/T 20394-2019标准对人造草坪产品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硒)、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甲醛、苯乙烯、4-苯基环己烯检验检测指标,检验结果全部为未检出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8)依据GB 36246-2018、GB/T 14833-2020标准对人造草坪减震垫产品在不同时间的老化性能下检测拉伸强度(≥0.4MPa)、拉断伸长率(≥40%)、撕裂强度(≥5Kn/m),其中老化性能时间:500小时以上(含)至1000小时以下(不含)得1分;1000小时以上(含)至2000小时以下(不含)得2分;2000小时以上(含)得3分,满分3分,不提供不得分。
注:以上须提供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电子签章上传至电子响应文件,不提供不得分。”。
投诉人投诉称:本项目在采购文件中,违法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设置为评审因素。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产品制造商必须执行的标准,采购人应将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不得设置为评审因素。该评审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答复称:本项目属于民生工程,是周边小区居民、医院人员等唯一的室外活动健身场地,采购人重视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中共有5条加★项,已将该加★项作为强制性执行的标准,不符合或未提供作无效标处理。本项目技术参数及无效标条款均依据GB/T 20394-2019标准、GB 36246-2018标准设置,参加投标的产品应为满足两个国标标准基本要求的合格产品。将相关参数作为评分项是为了采购到环保更优、质量更好的产品,符合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本机关审查认为:关于检测报告评分因素(1)(2)(3)(8)中涉及GB 36246-2018的相关技术参数标准,已在采购文件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中设置为实质性条款,不符合实质性条款要求的为无效响应。在满足GB 36246-2018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将优于GB 36246-2018规定标准作为加分项,为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技术要求,和本项目特点及服务质量相关,不属于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设置为评审因素的情形。
检测报告评分因素(3)(4)(5)(6)(7)(8)涉及的GB/T 14833-2020、GB/T 39294-2020、GB/T 20394-2019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性,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将满足或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作为评分因素,未违反标准化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1、3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2、4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