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成都锦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成都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266号二层A区02D号
被投诉人:淮安市洪泽区民政局
地址:淮安市洪泽区大庆南路8号
成都锦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淮安市洪泽区民政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实施的“洪泽区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于2024年12月7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投诉内容:淮安市洪泽区民政局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洪泽区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成交供应商中,存在部分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以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包含节能产品适老智能坐便器,而该产品制造商无节能认证证书,不具备该产品生产资质等行为。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将上述事项,分两次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在第一次采纳质疑人意见并作出处理后,对第二次质疑项,以该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提出质疑。并以此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采购人于2024年11月20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确定江苏杰豪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合格成交供应商,并于11月21日予以上网公示。
投诉请求:(1)取消成交供应商江苏杰豪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2)对江苏杰豪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审查情况
2024年10月29日淮安市洪泽区民政局发布该项目采购公告,投诉人合法取得采购文件。后经过各环节评审,磋商小组建议江苏杰豪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内的3家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公告以后,投诉人提出质疑,认为部分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请求纠正。采购人在核实相关内容后,认为质疑事项成立,取消了部分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并于2024年11月21日发布项目采购结果更正公告,确定江苏杰豪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合格成交供应商。2024年11月25日投诉人再次提出质疑,认为江苏杰豪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适老智能坐便器”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A060805便器”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而该产品的制造商科堡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无有效节能认证证书,不具备该产品的生产资质,不得出厂销售。2024年11月29日被投诉人作出书面复函,以该项目磋商文件中25.4条明确规定“ 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提出质疑。”同一采购环节不接受重复质疑为由不予受理。投诉人对答复结果不满意,于2024年12月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函后依法受理。
经审查,投诉人连续两次对该项目同一采购环节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属于重复质疑,与采购文件规定条款不一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采购人不予受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另外投诉人主张的节能证书认证问题,该项目的磋商文件中只是列举了上级文件提供的以旧换新适老化改造项目表,供适老化改造对象选择,其中未确定需要采购的节能产品数量和金额,采购人在采购需求调研中也未发现节能产品需求,同时该项目采购文件中注明本项目不涉及节能、环保政策内容。
综上所述,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投诉人请求取消其成交资格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投诉人提出的取消成交供应商江苏杰豪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诉求不予采纳。
投诉人、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洪泽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