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苏创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丹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CGGRAM8H
地 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8号5幢102室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淮阴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运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804-HTZJ-C2024-0008)采购活动中,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调查,认定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及处罚依据如下:
一、违法事实
“淮阴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运营服务项目”于2024年8月29日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你公司为该项目采购包2、采购包3的成交供应商。2024年9月19日,你公司向采购人出具《投标放弃函》,以资金困难,无法确保该项目能够正常开展为由,放弃本项目的成交资格。经本机关审查,你公司放弃成交资格的理由不成立。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追究法律责任。以上事实有项目成交公告、你公司出具的《投标放弃函》、询问(调查)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同时,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违法行为,适用《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处罚依据,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决定及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2180元(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436000元×5‰=218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机关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