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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淮财购决〔2024〕16号)
发布时间:2024-11-11   来源:czjcgc   【关闭窗口

投诉人:扬州华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宝应县泾河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乐其芳

被投诉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龙

 

扬州华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采购人”)、九土咨询(淮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经开区徐杨片区、主城区路灯养护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SZC-320891-JTHA-G2024-000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部分评审项设置不合理。

(二)投诉请求

删除招标文件的不合理要求。

二、审查情况

2024年9月5日,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9月6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9月14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9月19日,投诉人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9月23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回复。9月25日,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9月30日,本机关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分别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收到了代理机构的投诉答复材料。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标准”“三、具体标准”“二、商务部分”“(二)人员配备:14分”显示:“4.维护人员同时具备低压电工证,高处作业证和熔化焊与切割作业证的,每提供1人证的得0.5分,最高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标准”“二、商务部分”“(四)企业实力方面:6分”显示:“投标人2021年1月1日以来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表彰的,每提供一个得1.5分;注:投标人须提供以下两类证明材料中的一种:①提供荣誉证书、颁奖文件,二者缺一不可;②提供荣誉证书、政府或行政主管机关官方网站公示截图,二者缺一不可”。

投诉人投诉称:1.本项目为路灯养护项目,路灯设施养护内容中几乎不会涉及到熔化焊与切割作业(熔化焊与切割作业适用范围:建筑、桥梁、船舶、石油化工设备等领域的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中,熔化焊接和热切割作业用于焊接构件、切割金属板材、连接管道等)。而路灯养护主要内容是线路巡査与检修,各类电器的更换,保证路灯设施日常运行。2.本项目要求提供的荣誉需要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出具,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尤其小型企业因为本身条件的限制很少能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本条分值设置易限制绝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与招标文件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初衷不符。

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1.路灯养护工作包括多个方面,其中涉及到电缆故障的修复、灯杆的维护、以及可能的基础设施修复等;本项目还包括部分改造项目。在电缆故障、基础设施部分修复方面及更换损坏的部件或进行结构调整时,均可能需要通过切割、焊接来修复或更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七条之规定,因本项目涉及公共利益、服务范围区域广、安全风险大、社会关注度较高、服务标准要求高等特点,需要有一定实力、专业技术强、服务水平高的企业进行实施,需要中标企业能安排有相关职业证书的服务人员为本项目服务。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维护人员同时具备低压电工证,高处作业证和熔化焊与切割作业证,未列为投标人必备条件,仅作为加分项,是合理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因本项目涉及公共利益、服务范围区域广、安全风险大、社会关注度较高、服务标准要求高等特点,需要有一定实力、专业技术强、服务水平高的企业进行实施。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投标人2021年以来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表彰的未设定特定区域及特定行业,仅作为加分项,招标文件设置是合理的。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

1.关于“熔化焊与切割作业证”的问题,结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和代理机构的说明可知,本项目的路灯养护工作包括多个方面,涉及到电缆故障的修复、灯杆的维护、以及可能的基础设施修复等。在电缆故障、基础设施部分修复方面及更换损坏的部件或进行结构调整时,均可能需要通过切割、焊接来修复或更换。因此,招标文件将熔化焊与切割作业证设置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关,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2.关于“企业实力”评审项中设置的荣誉问题,招标文件将地市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的表彰作为加分项,并明确设置了相应的证明材料,未设定特定区域及特定行业的奖项,亦未对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进行限制,未对中小企业进行限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招标文件的上述设置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