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合肥谯匠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300东方广场2幢-1408
法定代表人:崔同启
被投诉人1: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娟
被投诉人2: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淮安市北京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孙邦宾
相关供应商: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2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鹏
合肥谯匠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淮安市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一期)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800-JZCG-G2024-0096,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的答复片面、笼统,且使用未经考证的事实依据和不恰当的法律依据进行质疑回复,不能作为“不予修改”的依据。
2.本项目质疑答复时间和开标时间设置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投诉请求
建议针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评分标准是否符合信息化实施项目的建设要求进行重新论证,确保项目招标工作公平公正。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于2024年8月2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8月29日发布项目更正公告,于9月19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公司”)。9月8日,投诉人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9月14日,采购人对投诉人进行质疑答复。9月18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而提起的投诉,发现该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遂向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补正通知书》。10月8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补正材料,本机关遂依法受理。10月15日,本机关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10月16日,向苏交科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随后,采购人、代理机构、苏交科公司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显示:(七)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第三章 评标标准”“4、商务部分:28分”显示:(1)企业资质(3分)投标人具有电子通信广电行业设计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资质甲级得2分,乙级的得1分;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提供有效期内相关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不提供不得分)……(4)软件著作权证书(3分)投标人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包含城市生命线、燃气、供水、排水、桥梁、物联网设备监测、隐患排查、运维服务、第三方施工、地下管线、道路等)每提供一个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得0.3分(同一个类型不重复计分)。(5)项目负责人(2分)项目负责人具有智慧类或信息化类高级职称的,且同时具有由人社部门或工信部门颁发的网络工程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及软件工程师(高级)证书得2分。(6)技术负责人(8分)①燃气专项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高级工程师,同时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得1分;具有正高级工程师,同时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②供水、排水专项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高级工程师,同时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得1分;具有正高级工程师,同时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③桥梁专项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高级工程师,同时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得1分;具有正高级工程师,同时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④道路专项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高级工程师,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证书得1分;具有正高级工程师,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证书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注:上述(5)、(6)人员不得重复,需提供相关证书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扫描件,未提供不得分。以上持证人员不同评分项不能重复得分,一人多证按一证计算,多种证书不重复得分。
投诉人投诉称:1.联合体会明确好牵头单位和联合体单位,并不会存在沟通管理上的问题,安徽省各试点城市招标均未限制联合体投标,且不具备本次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设置的全套设计资质,质疑事项一中还质疑了限制中小企业通过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投标,与招标文件中第二节明显冲突的问题但采购人并未对质疑点进行答复。2.通过采购人对质疑事项2和3的表述可以看出,采购人也是认同本项目是一个以软件开发为主的项目,只是区别于传统项目增加了市政相关行业的属性,因此该项目的主要资质要求是软件开发项目相关要求,而不是设计要求。本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设计资质最高得2分,而专业承包资质却只有1分,采购人并没有解释一个以软件开发为主的项目为何要设置一系列设计资质且占有主要分值。3.采购人在此项回复中明确了本项目是以软件开发为主的项目,且阐述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需要对本项目中应用场景开发、智慧监测等内容进行深化设计,但质疑事项三中,项目负责人却设置的是网络工程师证书要求,既不符合采购人所阐述的深化设计需求,也不符合软件开发项目管理需求,自相矛盾且无法作为“不予修改”的依据。4.采购人采用了与质疑事项三相同的事实依据,但质疑事项三和质疑事项四质疑的内容是不同的,本项目是以软件开发为主的定制开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软件开发项目中的系统架构设计、代码质量控制、逻辑设计、数据库设计等一系列信息化系统相关的主要技术牵头工作,采购人以偏概全,以次为主,强行设置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辅助属性为岗位要求,明显存在排除潜在投标人嫌疑。5.桥梁专项建设内容包含“桥梁专项应用系统开发、物联感知设备接入以及配套系统集成”,而并非对桥梁主体进行施工建设,采购人以桥梁结构等内容作为回复,与本专项的主体建设内容不相符合,不能作为“不予修改”的直接条件。6.采购人既然已经调研,满足此证书单位具有多家,请采购人列举同时满足本条款全部11项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单位(不少于3家)。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并未对是否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作明确规定,即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根据江苏省已完成的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监管平台招标情况来看,宿迁市、南通市、苏州工业园区等均未接受联合体投标。同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规定。2.据了解,软件开发行业与咨询、设计、施工等行业相比,缺乏国家统一认证的资质证书。目前,省内各城市在城市生命线监管平台招标过程中,关于投标单位软件相关资质要求各不相同,具体由各城市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在本次淮安市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一期)招标过程中,考虑到为规避不必要的争议,对投标单位软件相关资质不作打分项,补充了认证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主流证书作为打分项。与此同时,本项目建设内容涵盖燃气、供排水、桥梁、道路等多个风险场景,涉及预警处置系统开发、物联感知设备布设、行业管理流程优化等内容,建设内容与行业实际管理需求深度融合,与传统的一般性办公软件开发存在较大差别。本项目在前期咨询阶段,根据市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立项审批要求,开展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招标工作,并由前期咨询单位完成了项目立项所需资料。根据项目后续建设的实际需求,投标人需在中标后,根据各相关行业监管需求,进行监管平台详细设计、物联感知设备施工图设计,因此,将设计相关资质作为打分项,可以更好满足项目的应用场景开发、智慧监测等定制化设计要求,这与前期“初步设计”内容并不冲突。另外,本项目涉及物联感知设备施工(根据财评结果,预算占比不足10%),故将投标人具有专业承包相关资质作为打分项。3.本项目基于市政务云资源建设,对网络安全与技术要求极高,项目负责人需要同时具备软件开发、网络安全等多重业务能力,因此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智慧类或信息化类高级职称,且具有网络工程师及软件工程师(高级)证书,符合项目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也满足对项目进一步深化设计的要求。4.本项目建设内容涵盖燃气、供排水、桥梁、道路等多个风险场景,涉及预警处置系统开发、物联感知设备布设、行业管理流程优化等内容,建设内容与行业实际管理需求深度融合,与传统的一般性办公软件开发存在较大差别。因此项目核心成员在燃气、供排水、桥梁、道路等专业具有丰富的行业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才能确保项目高质量交付。以排水场景为例,投标人在项目中标后要进行软硬件深化设计(含内涝模型优化、排水设施数字化管理、物联感知设备布设具体点位及参数设定等),需要技术负责人对该行业有深入的研究,因此设置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可以更好地满足我单位对城市排水应用场景开发、智慧监测深化设计等定制化要求。5.本项目建设内容涵盖燃气、供排水、桥梁、道路等多个风险场景,涉及预警处置系统开发、物联感知设备布设、行业管理流程优化等内容,建设内容与行业实际管理需求深度融合,与传统的一般性办公软件开发存在较大差别。根据桥梁场景建设实际需求,涉及特殊结构桥梁(一类养护桥梁)的智慧监测深化设计及施工,需要技术负责人对桥梁结构有深入的研究,设置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可以更好地满足我单位对桥梁结构进行针对性智慧监测的设计和施工要求。6.本项目评分项中提出的软著证书,符合本项目的项目采购需求中9个场景的要求,且投标单位提供任何一个与任意场景相关的软著证书均认可并得分(同一场景、不同类型的软著均可得分,如“燃气爆炸”“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可作为三个得分项),且本项为打分项,并不是否决项,未要求投标单位同时提供所有列举场景的软著证书。经调研了解,满足条件的单位不止3家,包括且不限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上单位均在省内外参与并中标生命线项目。
苏交科公司提供答复称:我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投标人在参与项目投标活动中始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按合规程序及时获取招标文件、认真研究采购需求并做出书面实质性响应文件参与投标,最终经专家评审获取中标资格。我们认为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条件及要求、评分办法等与项目规模、项目影响程度及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相匹配,符合本项目多元、复合型的特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评分办法等不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
1.关于本项目未设置联合体投标的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即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实施要求而选择确定的,投诉人并没有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而违法或者不能满足实施要求提供证据,本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因此,该投诉内容不能成立。
2.关于评分标准中设计资质的问题,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说明和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本项目建设内容涵盖燃气、供排水、桥梁、道路等多个风险场景,涉及预警处置系统开发、物联感知设备布设、行业管理流程优化等内容,建设内容与行业实际管理需求深度融合,投标人需在中标后,根据各相关行业监管需求,进行监管平台详细设计、物联感知设备施工图设计。因此,招标文件将设计相关资质作为打分项,可以更好满足项目的应用场景开发、智慧监测等定制化设计要求,符合采购需求。此外,关于分值设置的问题,结合采购需求,设计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均与项目履行相关,该评分标准将设计资质设置为最高得2分,将专业承包资质设置为1分,总分值共3分,在“商务部分(28分)”中占比较小,并非商务部分的主要分值,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该投诉内容不能成立。
3.关于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智慧类或信息化类高级职称,且具有网络工程师及软件工程师(高级)证书的问题,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说明和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本项目基于市政务云资源建设,对网络安全与技术要求较高,项目负责人需要同时具备软件开发、网络安全等多重业务能力。因此,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智慧类或信息化类高级职称,且具有网络工程师及软件工程师(高级)证书,符合项目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该投诉内容不成立。
4.关于技术负责人要求提供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的问题,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说明和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本项目建设内容涵盖燃气、供排水、桥梁、道路等多个风险场景,涉及预警处置系统开发、物联感知设备布设、行业管理流程优化等内容,建设内容与行业实际管理需求深度融合。因此项目核心成员在燃气、供排水、桥梁、道路等专业具有丰富的行业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有利于确保项目高质量交付。以排水场景为例,投标人在项目中标后要进行软硬件深化设计含内涝模型优化、排水设施数字化管理、物联感知设备布设具体点位及参数设定等)。因此,设置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可以更好地满足城市排水应用场景开发、智慧监测深化设计等定制化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该投诉内容不成立。
5.关于项目负责人要求提供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的问题,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说明和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本项目建设内容涵盖燃气、供排水、桥梁、道路等多个风险场景,涉及预警处置系统开发、物联感知设备布设、行业管理流程优化等内容,建设内容与行业实际管理需求深度融合。根据桥梁场景建设实际需求,涉及特殊结构桥梁(一类养护桥梁)的智慧监测深化设计及施工,需要技术负责人对桥梁结构有深入研究,故设置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可以对桥梁结构进行针对性智慧监测的设计和施工要求,符合采购需求,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该投诉内容不成立。
6.关于软件著作权证书的相关要求,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说明和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本项目评分项中提出的软著证书,符合本项目的项目采购需求中9个场景的要求,且供应商提供任何一个与任意场景相关的软著证书均认可并得分,未要求投标单位同时提供所有列举场景的软著证书。同时,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具备相应证书。因此,该投诉内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投诉称:提出异议(质疑)时间与本次开标时间9月18日重合,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暂停招标。回复函签发时间是9月12日,却在9月14日,即开标前一天(9月18日开标,法定节假日3天),也是质疑回复的最后一天发出,存在故意拖延时间的嫌疑,也一并作为投诉事项上报贵单位。
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称:《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本项目于2024年8月28日发布了采购公告,于2024年9月18日开标,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本项目于2024年9月6日收到投诉人递交的质疑函,9月12日与采购人确认最终回复意见,9月13日收到采购人确认盖章的质疑回复函,9月14日发出给相关质疑人,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代理机构于9月8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后,在9月14日向投诉人发出质疑答复函,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的时限要求,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