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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财发〔2024〕44号)
发布时间:2024-03-18   来源:cgw_hyqcgzx   【关闭窗口

    当事人:深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14198063Y

    地  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承德南路266号

 

    经审查,你公司为“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信息化服务驻场运维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AZC-2023120288-HY)”成交供应商。项目成交公告发布后,你公司提出因投标时提供的驻场运维工程师提出离职,现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的人员要求,自愿放弃本项目的中标资格。以上事实有你公司的《弃标函》、淮阴区人民法院关于本项目的《情况说明》及调查询问记录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本机关于2024年3月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有关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