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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淮财发〔2024〕38号)
发布时间:2024-03-18   来源:cgw_hyqcgzx   【关闭窗口

    投诉人:南京深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新浦路128号09幢905-910室

    法定代表人:杨建

    被投诉人1:淮安市淮阴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606号

    法定代表人:徐凯权

    被投诉人2:江苏正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淮阴区中业广场A3号楼八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王夜静

    相关供应商:中保恒杰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中侨中心A座25楼

    法定代表人:蒋爱兵

    南京深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淮安市淮阴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保安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AZC-2023120278-HY,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中标供应商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行政处罚记录,不符合本项目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中标供应商不属于该公司企业声明函声明的“小型企业”,应为“中型企业”;

    3、中标供应商屡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社保等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投诉请求

    1、确认中标供应商受到行政处罚未如实作出承诺,不符合本项目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依法开展调查,确认中标供应商为中型企业;

    3、依法对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人员社保、证书进行核查;

    4、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于2023年12月1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2月26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中保恒杰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2023年12月26日,投诉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2024年1月4日,采购人对质疑作出了答复。2024年1月8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而提起的投诉并予以受理。1月9日,本机关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分别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1月10日,向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送《关于请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1月24日收到复函,调查取证时间共计11个工作日。1月10日、19日,本机关向中保公司发送《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采购人、代理机构、中保公司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投诉称:本项目招标要求投标供应商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承诺。承诺函第5条要求投标人作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承诺。中保公司于2022年2月13日因“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受到枞阳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在本项目中未如实承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对采购人和代理公司提出的质疑并不仅针对中保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三种行政处罚,包括中保公司具有这三种之外的行政处罚,但未做出如实承诺。采购人及代理公司的答复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答复称:中保公司在2022年2月13日受到安徽省枞阳县财政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所处罚款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同时中保公司也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符合承诺函第5条要求。

    中保公司答复称:枞阳县财政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招标文件中所列举的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情形,也未达到与招标文件列举的行政处罚事项类似的情形,在本项目投标中未提供虚假承诺。

    本机关审查认为:本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条件。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

    中保公司于2022年2月13日受到枞阳县财政局罚款人民币25002.96元。该罚款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中保公司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中保公司就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作出的承诺函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据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投诉称:中保公司为“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金超18450万元以上,实缴资金超2800万元。根据各项数据统计,中保公司全国范围内从业人员超过12000名,资产总额远超8000万元,应为中型企业,中保公司提供虚假《企业声明函》,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投诉人提出的证据未进行核实和采信。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答复称:根据中保公司提供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数据显示,该公司符合工信部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小微企业的判定标准,中保公司提供的企业声明函符合要求。

    中保公司答复称:根据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及工信部官网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结果,中保公司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小型企业划型标准,属于小型企业。

    本机关审查认为: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2024年1月24日,本机关收到中保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反馈中保恒杰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规模类型的函》,来函认定中保公司为小型企业。

    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投诉人投诉称:1.中保公司因提供虚假材料及成为各级法院被执行人被多次曝光,中保公司声明公司从业人员超过12789名,但网上查询缴纳社保人数只有284人,中保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人员社保明显存在造假。采购人及代理人应对此进行查证。

    2.经调查,中保公司在多个招投标活动中使用分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人员组成项目组成员,中保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均是持有多种证书人员,应有部分人员是本次投标活动的项目组成员。本项目持证人员要求必须为投标单位员工,企业应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因此采购人及代理人应对本项目中的所有持证人员进行社保及证书的核验工作。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答复称:经核查中保公司在本次投标中配备的项目组人员社保和证书的一致性,发现其中有一人退伍军人证书和社保缴纳证明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其余人员均一致。其他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无法核查。

    中保公司答复称:投诉人质疑函中仅针对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人员社保问题进行质疑,此投诉函中又对我公司其他证书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已超出质疑范围,且投诉事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我公司缴纳社保人数已远超本项目人员,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各项资料。

    本机关审查认为:关于投诉事项3第1条,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包括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试用期人员、临时人员,以及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等。从业人员数量大于缴纳社保人员数量为企业用工的正常现象。经审查中保公司投标文件等材料,中保公司已为投标文件中配备的所有项目组成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提供的参保证明经验证均真实有效,人员配备情况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的投诉无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第2条,因投诉人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机关予以驳回。

    据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