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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淮财购决〔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3-01   来源:czjcgc   【关闭窗口

投诉人: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沈宇

被投诉人: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淮阴区湘江街和双和路交叉口鞋元素二楼

联系人:安志宽

当事人:淮安市公安局

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路22号

联系人:卢主任

相关供应商: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宗春

 

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淮安市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淮安市公安局无人机采购(采购项目编号:JSZC-320800-JSYC-G2023-010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关于中标商价格38.16万,根据市场调研,中标商所报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中标人有恶意报价嫌疑。

2.关于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三、技术部分”1、飞行控制部分第二个标注“▲”(4)跳点飞行:可以控制无人机进行异舱起降、A飞B降、跨舱飞行(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根据市场调研以及本项最终得分结果分析,我司有理由怀疑公示的第一中标人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在本打分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本项应扣分。

3.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三、技术部分”7、AI分析标注“▲”(2)可以进行无人机视角车辆检测、车型检测、人形检测、人脸检测、口罩检测、船只检测、漂浮物检测、火情检测、车道线检测、车牌文字识别(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3)可以截取图片并标注识别物(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4)可以开启、关闭无人机AI识别(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5)可以同时开启多种AI识别模型(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根据市场调研以及本项最终得分结果分析,我司有理由怀疑移动公司在本打分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本项应扣分。

4.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技术部分(二)5G机载终端标注“▲”5、可通过5G机载终端,实现视觉精准降落(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6、具有实时位置、设备、飞行、通信数据传输功能,标称端到端数据时延≤25ms(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根据市场调研以及本项最终得分结果分析,我司有理由怀疑移动公司在本打分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本项应扣分。

5.根据我方提供的标书文件,完全响应本次项目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申请对此项评分进行核实。

(二)投诉请求

建议对上述投诉内容进行重新评审,核定最终中标结果。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于2023年11月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11月3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移动公司。12月8日,投诉人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2月18日,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投诉人进行质疑答复。12月22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而提起的投诉,因投诉内容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遂向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补正通知书》。投诉人于12月28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书补正材料,本机关予以受理。1月4日,本机关向采购人、代理机构、移动公司分别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随后,代理机构、移动公司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1月31日、2月1日,本机关分别对4位评审专家朱为国、朱学军、卢加平、蒋廷雨进行询问并形成4份《询问笔录》,评审专家张粤向本机关提交了《情况说明》。2月7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投诉人于2月22日提交补正材料,共补正8个工作日。2月22日、2月23日,5位评审专家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5份关于评审过程的说明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投诉称:根据市场调研,本次所投无人机产品为“大疆”,按照大疆正规的供应流程,中标商所投产品:大疆禅思H20T单价市场价格不低于50000元,大疆Matrice30T套装单价不低于50000元。但中标商最终中标价大疆禅思H20T单价为:20000元,大疆Matrice30T套装单价30000元,远低于市场价格。

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关于质疑中标商价格38.16万元,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提供书面承诺书,承诺以此价格完成项目中所要求设备的供货及服务,投诉事项不成立。

移动公司提供答复称:我司项目投标报价是基于我司自身成本管理水平及采购渠道优势给出的合理报价,对于投诉人所说我司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市场销售价不能与实际价格一概而论。投诉人仅凭项目中单个产品的市场价来质疑,纯属无稽之谈。建议投诉人从自身能力寻找原因,加强采购成本控制。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购文件可以设置最高限价,但不得设置最低限价,投诉人认为移动公司的报价远低于市场价,并向本机关提供了部分产品在某平台上的销售价格,但该销售价格并不等同于“市场价”。此外,不同供应商具有不同的采购成本和采购渠道,低于“市场价”进行投标也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在本项目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未认定移动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本机关经审查未发现评标委员会上述未认定的行为违法违规。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否认移动公司报价的有效性,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第五章 项目采购需求”“三、设备功能及技术参数”“【四】飞行数据控制系统”“1、飞行控制”显示:▲(4)跳点飞行:可以控制无人机进行异舱起降、A飞B降、跨舱飞行(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

投诉人投诉称:根据市场调研和产品分析,以上技术参数为最新技术,怀疑移动公司目前暂不具备,我司有理由怀疑对方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实,为证明此能力真实有效,申请对此参数进行核实。

代理机构答复称:经核查,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了“▲(4)跳点飞行:可以控制无人机进行异舱起降、A飞B降、跨舱飞行(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相关检测报告,因质疑并提供了检测报告原件核查,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移动公司提供答复称:我司认为这种毫无事实依据质疑是对我司的污蔑行为,所谓的以上技术参数为最新技术怀疑我司不具备,进而怀疑我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实的说法十分荒谬。我们认为投诉人应该拿出基本的证据,而不是单凭自己想当然的怀疑,就对竞争对手进行污蔑。为配合贵处工作,我司愿意提供投标文件等资料以供复核。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针对投诉人提出的移动公司产品可能不满足该项参数的问题,移动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检测报告,明确载明“序号:1.5;测试项说明:可以控制无人机进行异舱起降、A飞B降、跨舱飞行;测试结果:通过”。投诉人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提供相关线索供本机关调查。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招标文件“第五章 项目采购需求”“三、设备功能及技术参数”“【四】飞行数据控制系统”“(一)飞行控制程序”“7、AI分析”显示:“▲”(2)可以进行无人机视角车辆检测、车型检测、人形检测、人脸检测、口罩检测、船只检测、漂浮物检测、火情检测、车道线检测、车牌文字识别(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3)可以截取图片并标注识别物(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4)可以开启、关闭无人机AI识别(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5)可以同时开启多种AI识别模型(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

投诉人投诉称:根据市场调研和产品分析,以上技术参数为最新技术,怀疑移动公司目前暂不具备,我司有理由怀疑对方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实,为证明此能力真实有效,申请对此参数进行核实。

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经核查,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了“▲(2)可以进行无人机视角车辆检测、车型检测、人形检测、人脸检测、口罩检测、船只检测、漂浮物检测、火情检测、车道线检测、车牌文字识别(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3)可以截取图片并标注识别物(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4)可以开启、关闭无人机AI识别(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5)可以同时开启多种AI识别模型(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相关检测报告,因质疑并提供了检测报告原件核查,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移动公司提供答复称:我司认为这种毫无事实依据质疑是对我司的污蔑行为,所谓的以上技术参数为最新技术怀疑我司不具备,进而怀疑我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实的说法十分荒谬。我们认为投诉人应该拿出基本的证据,而不是单凭自己想当然的怀疑,就对竞争对手进行污蔑。为配合贵处工作,我司愿意提供投标文件等资料以供复核。

本机关经审查,针对投诉人提出的移动公司产品可能不满足该项参数的问题,移动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检测报告,明确载明“序号:7.2场景检测;测试项说明:可以进行无人机视角车辆检测、车型检测、人形检测、人脸检测、口罩检测、船只检测、漂浮物检测、火情检测、车道线检测、车牌文字识别;测试结果:通过”“序号:7.4标注功能;测试项说明:可以截取图片并标注识别物;测试结果:通过”“7.5开启关闭功能;测试项说明:可以开启、关闭无人机AI识别,可以同时开启多种AI识别模型;测试结果:通过”。投诉人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提供相关线索供本机关调查。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招标文件“第五章 项目采购需求”“三、设备功能及技术参数”“(二)5G机载终端”显示:▲5、可通过5G机载终端,实现视觉精准降落(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6、具有实时位置、设备、飞行、通信数据传输功能,标称端到端数据时延≤25ms(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

投诉人投诉称:根据市场调研和产品分析,以上技术参数为最新技术,怀疑移动公司目前暂不具备,我司有理由怀疑对方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实,为证明此能力真实有效,申请对此参数进行核实。

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经核查,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了“▲5、可通过5G机载终端,实现视觉精准降落(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6、具有实时位置、设备、飞行、通信数据传输功能,标称端到端数据时延≤25ms(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相关检测报告,因质疑并提供了检测报告原件核查,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移动公司提供答复称:我司认为这种毫无事实依据质疑是对我司的污蔑行为,所谓的以上技术参数为最新技术怀疑我司不具备,进而怀疑我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实的说法十分荒谬。我们认为投诉人应该拿出基本的证据,而不是单凭自己想当然的怀疑,就对竞争对手进行污蔑。为配合贵处工作,我司愿意提供投标文件等资料以供复核。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针对投诉人提出的移动公司产品可能不满足该项参数的问题,移动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检测报告,明确载明“序号:9;检测项目:控制;指标内容:可通过5G机载终端,实现视觉精准降落;检测结果:符合;结论:P”“序号:10;检测项目:控制;具有实时位置、设备、飞行、通信数据传输功能,标称端到端数据时延≤25ms;检测结果:24ms;结论:P”。投诉人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提供相关线索供本机关调查。因此,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标准”“三、具体标准”“三、技术部分:28分”显示:(1)供应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中标注“★”要求的得28分,未完全满足做无效投标处理。(2)供应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中未标注“★”要求的相比较,其中标注“▲”要求的有一项负偏离扣3分,未标注“▲”要求的有一项负偏离扣2分。以28分为基数,扣完为止。

招标文件“第五章 项目采购需求”“三、设备功能及技术参数”“(一)飞行控制程序”“1、飞行控制”显示:▲(1)终端控制:可进行5G/4G全链路飞行控制,可以进行5G/4G机载飞控终端管理(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二)5G机载终端”显示:▲1、具备5G/4G通讯功能(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

投诉人投诉称:我司投标文件中第33页-34页已做了检测报告索引表,为需要提供检测报告的13个“▲”项做了页码索引。我司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申请对此项评分进行核实。

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经核查,贵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全,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移动公司提供答复称:本项目为综合评分,是根据综合得分确定的中标人,单一因素并不能确保中标,这是基本常识,建议投诉人咨询招标代理公司。

本机关另查明,评标档案中的综合评分汇总表和评标计分表显示:投诉人的评审得分为56.24分,其中,技术部分(满分28分)被扣除10分,得分为18分。

针对投诉人的主张,本机关对原评审专家中的4人进行了询问并形成了《询问笔录》,其余一名评审专家因身居海外而向本机关提交了《情况说明》。后五名评审专家各自向本机关提交了评审过程的说明,承认五名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以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评审的行为。本机关经调取评审录像,发现存在5位评审专家陈述的上述情形。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第一,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飞行控制程序检测报告未体现具备4G全链路飞行控制功能,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应扣3分;第二,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5G机载终端检测报告未体现具备4G通讯功能,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应扣3分。第三,对于其余4分扣分项,5位评审专家未给予合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本机关经审查亦未发现投诉人存在其他明显的扣分项,故该4分扣分缺乏合理性。第四,考虑到5位评审专家均已承认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分工协作的行为,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故原评审意见应当无效。因此,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对评审专家上述违规行为,本机关将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其他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查明,该项目暂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驳回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