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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淮财购决〔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1-19   来源:czjcgc   【关闭窗口

投诉人:温州智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纺织五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黄敏

被投诉人1: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龙

被投诉人2:淮安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恒盛科技园40B座

法定代表人:何晶晶

相关供应商:永康市睿畅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前仓镇溪坦村朝川自然村120号第2楼

法定代表人:陶学聪

 

温州智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淮安万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2023年度垃圾分类“两定一撤”清洁小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AZC-2023090120-JK,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限定相关检测标准是想达到控标的目的,招标文件设备配备明细表中没有膨胀螺丝和反光膜的品目及技术要求,为何要提供检测报告还限定检测标准;2.本次参加投标的11家供应商中,只有中标供应商全部符合招标文件;3.中标供应商是去年成立的,没有类似业绩,且招标文件注明供应商用制造商的业绩,控标明显;4.本项目中存在报价为105万元、152.6万元的供应商,该报价属于低价。

(二)投诉请求

取消中标结果,重新审核投标文件,审查开评标现场的录音录像。

二、审查情况

2023年9月12日,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9月18日,投诉人通过“阳光采购一网通”全周期系统(以下简称“开评标系统”)针对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提出第一次质疑;9月19日,代理机构告知投诉人对质疑函进行补正;9月22日,投诉人重新提交质疑函;9月26日,采购人在开评标系统中对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并于10月9日向投诉人邮寄纸质质疑答复。9月26日,本项目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10月13日,本项目组织开评标,中标供应商为永康市睿畅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10月23日,投诉人在开评标系统中针对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标结果提出第二次质疑;10月24日,代理机构告知投诉人对质疑函进行补正;10月25日,投诉人重新提交质疑函;10月27日,采购人在开评标系统中对第二次质疑作出答复,并向投诉人邮寄纸质质疑答复。11月6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而提起的投诉,经审查后于11月10日向其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其对投诉书予以补正。11月17日,本机关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11月24日,本机关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分别发送《政府                                                                                                                                                                                                                                                                                                                                                                                                                                                                                                                                                                                                                                                                      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采购人、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

2023年12月20日,本机关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共计1个工作日。

2023年12月29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2024年1月5日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材料; 1月9日,本机关再次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因快递相关原因,该补正通知书误送至其他单位,未送达至投诉人,本机关于1月11日重新邮寄,并于1月15日收到补正材料。两次补正共计10个工作日。

(一)关于招标文件是否限定相关检测标准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中“技术部分”显示:2.投标人所投清洁小屋使用的摄像头具有耐高低温性能检验报告,其中高温试验依据GB/T 2423.2-2008、IEC60068-2-2、IEIA364等;低温试验依据GB/T 2423.1-2008、IEC60068-2-1、EIA364等,试验结果均无开裂、变形的得2分。5.投标人所投清洁小屋使用的不锈钢膨胀螺丝具有检测(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的检测指标需包含盐雾试验耐腐蚀、漆膜附着力的数据,显示断后伸长率检测结果的得2分。6.投标人所投清洁小屋使用的反光材料具有耐候性检验报告,反光材料耐候性能测试依据GB/T 18833-2012《道路交通反光膜》试验结果无明显起泡、剥离或变形的得2分。

投诉人投诉称:本项目主要采购内容为清洁小屋,应该从小屋的整体质量、安全、使用性等多方面考虑,招标文件限定上述检测标准达到控标的目的,市面上一线品牌都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功能,高温、低温检测项也有,就是检测标准不一样,为何招标文件要限定检测标准,并且招标文件设备配备明细表中没有膨胀螺丝和反光膜的品目及技术要求,为何要提供检测报告还限定检测标准。

2023年9月26日,代理机构发布的更正公告,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中“技术部分”的“2.投标人所投清洁小屋使用的摄像头具有耐高低温性能检验报告,其中高温试验依据GB/T 2423.2-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低温试验依据GB/T 2423.1-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试验结果均无开裂、变形的得2分”更正为“2.投标人所投清洁小屋使用的摄像头具有耐高低温性能检验报告,其中高温试验依据GB/T 2423.2-2008、IEC60068-2-2、IEIA364等;低温试验依据GB/T 2423.1-2008、IEC60068-2-1、EIA364等,试验结果均无开裂、变形的得2分”。

经审查,2023年9月18日,投诉人对更正前的上述三项评分标准提出第一次质疑;9月26日,更正公告对上述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部分”中摄像头相关评分标准予以更正,上述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部分”中不锈钢膨胀螺丝、反光材料相关评分标准未进行更正;10月23日,投诉人对更正后的上述三项评分标准提出第二次质疑;11月6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投诉人第一次针对更正前的上述三项评分标准的质疑,未在投诉法定期限内提出投诉;投诉人第二次针对更正后的上述三项评分标准的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因此,投诉人关于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规定的提起投诉条件。

(二)关于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是否只有中标供应商的问题

招标文件显示,评标标准中诚信评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服务方案、设计方案合计为70分。

评标报告显示,中标供应商诚信评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服务方案、设计方案合计为68.46分。

投诉人投诉称,本项目共11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只有中标供应商一家。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中标供应商的诚信评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服务方案、设计方案并未得满分,不存在投诉人所称中标供应商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业绩的问题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中“商务部分”规定:投标人或生产制造商2020年1月1日以来实施过类似项目的成功案例,每提供一个案例得1分,本项最高得5分。

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没有符合上述要求的业绩,招标文件就规定可以使用生产制造商的业绩,存在控标的情形。

经审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明细表》中提供的货物(包括清洁小屋主体结构、可回收智能箱、240L垃圾桶、冲洗设备)的品牌均为星仕达,制造商均为浙江帝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帝楷”)。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6个案例分别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22个小区及部分老旧小区垃圾分类设施采购项目,旺庄街道垃圾分类收集屋、智能箱体、小区垃圾分类氛围布置项目,2022年度安镇街道居民小区垃圾分类收集房采购及运维项目,2021年硕放街道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屋建设项目,生活垃圾收集房及分类投放管理采购项目,新安街道生活垃圾收集屋采购、安装及垃圾分类指导员服务采购。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产品制造商均为浙江帝楷,其提供的6个案例的产品制造商也为浙江帝楷,经审查上述6个案例合同内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或生产制造商2020年1月1日以来实施过类似项目的成功案例”,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生产制造商为浙江帝楷,其提供的6个案例的产品生产制造商也为浙江帝楷,且经专家审查其案例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故中标供应商提供的6个案例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此外,关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或生产制造商的实施过类似案例,存在控标”的投诉事项部分,投诉人于2023年10月23日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该事项提出质疑,故该投诉事项部分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因此,关于“中标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事项部分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关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或生产制造商的实施过类似案例,存在控标”的投诉事项部分,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四)关于供应商是否存在低价的问题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显示:预算金额为560万。

投诉人投诉称,本项目中有供应商的报价为105万元、152.6万元,属于低价拉价格分。

经审查,共11名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均通过符合性审查,11名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分别为:江苏博大金工贸有限公司448万元、温州智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420万元、扬州市凯尔环卫设备有限公司532万元、浙江华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540.05万元、浙江牛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25万元、长沙美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美天”)105万元、河北光阳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光阳”)152.6万元、江苏轻石科技有限公司420万元、浙江旭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529.76万元、江苏苏洁环卫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苏洁”)350万元、永康市睿畅环卫设备有限公司477.4万元。

经调查,长沙美天提供答复材料称:清洁小屋主体结构(主要材料为镀锌钢管)、可回收智能箱、240L垃圾桶、冲洗设备,长沙美天用储存的原材料生产及产品供货,按照原材料及产品进价,且小微企业有免税额度,长沙美天是综合考虑企业利润后作出的报价。河北光阳提供答复材料称:河北光阳具备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是此类设备专业的产品制造商,与原材料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可以享受到优惠的采购价格,从而降低了材料成本,河北光阳本身公司规模大,具备采购的规模优势,为了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河北光阳甘愿以较低的价格承接此次项目。

本机关认为,长沙美天、河北光阳在本项目中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未要求他们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评标过程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但是,有关长沙美天、河北光阳“属于低价拉价格分”的主张,长沙美天、河北光阳向本机关提供了相关说明,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或者线索予以说明,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关于招标文件内容部分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关于中标供应商案例是否符合招标要求部分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另查明,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供了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复印件及项目现场履约证明材料,故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驳回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