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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淮财购罚〔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12-26   来源:czjcgc   【关闭窗口

当事人:淮安明森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200HN03K

住所(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3号5、6、9、10幢10-3095室

法定代表人:殷翔宇

 

本机关收到江苏中资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淮安明森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反映淮安明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热工仪器仪表鉴定装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800-ZZXY-G2023-0004,以下简称: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所出具的“投标函”及“承诺书”存在虚假承诺事项。经调查,本机关发现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并依法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3400元。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淮安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