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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淮财购决〔2023〕36号)
发布时间:2023-12-22   来源:czjcgc   【关闭窗口

投诉人:江苏新目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前进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袁飞

被投诉人1:淮安市体育局

地址:淮安市生态文旅区翔宇南路1号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德霞

被投诉人2: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路16号

授权代表:王璨

 

江苏新目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淮安市体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全民健身场地建设器材设施采购(项目编号:HAZC-202309012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项目采购需求内“运动场地面层采用悬浮地板”,部分检测报告,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第三章评标标准内“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原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第三章评标标准内“投标人具有五星级CTEAS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的得1分,六星级CTEAS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的得1.5分,七星级及以上CTEAS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的得2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4.第三章评标标准内“投标人承诺中标后质保期内为本项目所投全部产品购买保险(保险包括: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质量险、 人生意外伤害险)累计赔偿限额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2000万元的基础上每承诺增加500万元的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不承诺不得分(承诺增加金额为500万元或500万元的整数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投诉请求

“修改,投诉内容”。

二、审查情况

2023年10月23日,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0月30日,投诉人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1月8日,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投诉人进行质疑答复,并发布了项目变更公告。11月9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因对答复不满意而提起的投诉并予以受理。11月16日,本机关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分别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随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第五章 项目采购需求”“二、主要技术要求”中显示:投标人参加投标时,提供所投悬浮地板具有CMA认可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未提供的作为负偏离处理(中性盐雾试验不低于6500h、拉伸强度≥7.0MPa、断裂伸长率≥60%)。投标人参加投标时,提供所投悬浮地板具有CMA和CNAS认可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未提供的作为负偏离处理(自然光老化不低于30个月、垂直变形符合GB36246-2018标准0.6-3.0mm)。投标人参加投标时,提供所投悬浮地板具有CMA和CNAS认可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未提供的作为负偏离处理(臭氧老化不低于9500h、邵氏硬度依据GB/T531.1-2008检测标准70-90 Shore A)。

投诉人投诉称:(一)以上检测报告,未给与供应商进行检测和提供检测报告预留的必要时间,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二)检测时间(6500h、30个月21600h、9500h)无合理来源,经过我公司查询,国家标准里面,只有检测方法,没有这些时间。(三)多种测试检测,要求的时间不同,明显量身定制,检测都来不及却仍要求多种时间不合理。(四)以上检测报告,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本项目自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10月23日)至开标时间(2023年11月13日)仅有16天工作日(384小时),远远少于企业获得上述“检测报告”所需的时间。因此,该项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本项目为全民健身场地建设器材设施采购项目,使用者大多为社区居民,包含老人和孩子,为了使用者的安全着想,对产品使用性能及老化性能要求较高。该公司提到384小时后的检测,距离开标仅有16天,意在强调临时做检测报告时间不够的问题是不成立的。具备生产能力的厂家其检测报告均日常及定期做。这三项参数设定,均需经过长时间的测试,经检验,性能达标,证明了产品性能良好。运动地板是个长期的使用过程,并非一次性的使用产品,所以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老化、腐蚀性测试。全民健身器材需要对产品的稳定性及安全性进行长期的测试,所以需要更加专业严谨的检测,为了保证产品性能优,使用者运动更加安全。质疑回复函中也明确因佐证材料涉及商业机密,贵单位可到采购中心查看。采购人提供了三家的检测报告(里面含有6500h,21600h,9500h),投诉人收到质疑回复后未曾与采购中心联系要求查看。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招标文件可以结合项目采购需求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产品检测报告,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对悬浮地板要求提供不同的检测报告,其中需完成“中性盐雾试验不低于6500h、自然光老化不低于30个月、臭氧老化不低于9500h”的检测,但上述检测时间要求并非该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系采购人对针对本项目作出的要求,应当给投标人预留必要的准备检测报告的时间。但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时间(2023年10月23日)至原定的开标时间(2023年11月13日)仅有20天时间,远小于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所需的必要检测时间。因此,该项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事项1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标准”“三、具体标准”“5、商务部分:14分”显示:(1)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原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1个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没有不得分。

投诉人投诉称:(一)以上认证证书,对象是申请认证方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而非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本身,认证机构是第三方性质的认证公司、中介而非行政机关,且不是国家强制认证,是企业自主申请而非强制性。属于商业性认证,需要企业付费而非免费,同时对企业规模有硬性要求。(二)以上认证证书,对企业规模有硬性要求属于变相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或限制性。此举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能够证明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或有能力按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产品的活动,是从生产,管理流程方面加强对质量的管控;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能够证明投标人具有按既定环境保护标准和法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环境保证能力。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可以证实生产厂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加工方法以及产品的使用和用后处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同时此项条款也是为了落实《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65号)文件要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作为认证依据,由第三方公正的认证机构对组织的职业健康与安全进行认证与监督,以证实组织具备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的能力。本项目涉及生产、运输与安装,对于安全具有一定的要求。这三项认证能够反映投标人的技术水平和履约能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且其申请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同时,本项目为全民健身场地建设器材设施采购,招标文件要求的三个体系认证证书与本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另外,根据技术参数中产品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相关标准要求并通过NSCC国体认证。全国通过国体认证的厂家据了解有50家,这50个厂家都有ISO体系认证。因此,本项目要求的三个认证证书作为评分项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本项目为全民健身场地建设器材设施采购项目,使用者大多为社区居民,包含老人和孩子,对产品使用性能及安全性等方面要求较高,三个体系认证证书能够保障产品质量、服务能力、安全环保,与本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此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亦未发现其申请条件中存在直接对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标准”“三、具体标准”“5、商务部分:14分”显示:(2)投标人具有五星级CTEAS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的得1分,六星级CTEAS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的得1.5分,七星级及以上CTEAS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没有不得分。

投诉人投诉称:(一)此项证书,对象是申请认证方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而非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本身,认证机构是第三方性质的认证公司、中介而非行政机关,且不是国家强制认证,是企业自主申请而非强制性。属于商业性认证,需要企业付费而非免费,同时对企业规模有硬性要求。(二)GB/T 27922-2011标准5.1.2.2提出:售后服务管理师数量在标准总分中有5分,按服务管理人员总数的10%配置售后服务管理师,负责对售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对售后服务活动的指导。服务管理人员有两个层面:一是在总部,在服务有关部门、服务有关环节和岗位的负责人,包括基层管理人员和中、高层管理人员;二是在下属分公司、服务网站的管理人员。(三)此项证书,对企业规模有硬性要求,属于变相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或限制性。此举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2011年《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上升为国家标准,并于2012年2月1日起执行。本项目为在公共场所提供给市民使用的设备且质保期为八年。此条是对投标人服务水平、售后服务能力的综合考量。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经查询CTEAS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的依据文件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CTEAS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评价规范》(CTEAS1001-2017)等规定,未发现该证书的申请条件存在对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进行直接限制,投诉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证书对企业规模作出了硬性要求,不足以证明该证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标准”“三、具体标准”“5、商务部分:14分”显示:(3)投标人承诺中标后质保期内为本项目所投全部产品购买保险(保险包括: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质量险、人生意外伤害险)累计赔偿限额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2000万元的基础上每承诺增加500万元的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不承诺不得分(承诺增加金额为500万元或500万元的整数倍)。招标文件“第五章 项目采购需求”“三、质保及售后服务要求”显示:★1、本项目整体免费质保期不低于8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所投全部产品的保险(保险包括: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质量险)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投诉人投诉称:(一)采购货物出现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等问题,应由供应商负责,至于供应商是否购买保险,那是属于自愿行为,不可以作为评分条款。(二)产品责任险是承保厂家生产的产品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厂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其保额与厂家意愿、产品总体销售数量、产品质量等因素相关,与本项目无直接联系,将产品责任险保额作为评审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三)“产品保险”与货物质量、采购需求无关,不符合评分因素要求,应该取消。(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和国家体育总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体群字〔2017〕61号)第六条“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群众需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器材配件和更新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器材采购”及第八条所采购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应执行最新标准;(2)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3)鼓励投保产品质量险和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的险种。经前期对同类项目及行业的调研,通过查询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了解到行业内通过国家认可的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的厂家有52家,该52家厂家都对产品投保了产品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公众责任险及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对产品投保保险最大程度地维护了群众的使用安全权益,并无贵公司所谓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第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体群字〔2017〕61号)第八条“所采购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三)鼓励投保产品质量险和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的险种”,又考虑到本项目为全民健身场地建设器材设施采购项目,使用者大多为社区居民,包含老人和孩子,对产品使用性能及安全性等方面要求较高,招标文件将投标人承诺中标后质保期内为本项目所投全部产品购买保险作为评审因素,系为了维护群众的使用安全利益,与合同履行相关,亦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要求。第二,上述评审因素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亦未发现该评审因素违反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2、3、4不成立。

另查明,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驳回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