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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盱财罚〔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12-08   来源:cgw_xvxcgk   【关闭窗口


当事人:江苏卫士博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江苏卫士博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80293017N

住所(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72号7幢21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继波   联系方式:15366105901             

身份证件号码:320830***********8 

我局收到举报称当事人在盱眙县人民医院物业管理项目中有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

经查:在盱眙县人民医院物业管理采购项目中,江苏卫士博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于2021年5月31日与盱眙县人民医院签订三年的物业服务合同。江苏卫士博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与安徽省淮南阳光新康医院(原淮南新康医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我局与县经案大队到安徽省淮南阳光新康医院(原淮南新康医院)实地调查,安徽省淮南阳光新康医院(原淮南新康医院)未与江苏卫士博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过任何物业服务合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系伪造合同,安徽省淮南阳光新康医院(原淮南新康医院)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我局在约谈江苏卫士博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陈继波时,其本人也予以确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立案。同时,委托中介机构对江苏卫士博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盱眙县人民医院物业管理项目财务情况进行了审计。本机关于2023年1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没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听证请求。

综上,江苏卫士博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以及《江苏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江苏卫士博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67652.04元,没收违法所得16881.01元。其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重新采购。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江阴农商行盱眙支行,账 号: 30224020413011000029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盱眙县人民政府或淮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盱眙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