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淮安陌末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83号446室
被投诉人: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黄河路175号
淮安陌末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洪泽区精神病院改扩建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于2024年6月7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投诉内容:
1、洪泽区精神病院改扩建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政府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在制造能力一栏将投标人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2018年以来获得过市、省及以上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质量奖作为加分项,此设置与其所采购的产品质量、后期维修保养及维修专业性无关联,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嫌疑;
2、该文件评标标准之技术部分要求投标人所投品牌电梯的曳引机采用原厂原品牌得2分,整体结构稳定,具有减震和防倾翻功能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投标人承诺所投品牌电梯的操纵箱面板、轿壁、厅门、轿门、召唤盒材质的防腐能力依据GB/T10125-2012,盐雾试验96小时后,并根据GB6461判定保护等级≥9级,每一个部件满足得2分,最高得4分。另外,在评标标准之制造能力部分要求(1)投标人所投产品获得CNAS实验室测试认证项≥30项得4分,≥20项得2分、(2)电梯制造商具有厅门板宽度在线检测系统、厅门板涂层厚度在线检测系统、厅门板自动折弯系统、可进行折弯角度检测的钣金折弯系统、工件除膜装置以及工件输送装置。满足一项得1分,最高得5分。以上技术参数,带有明显的指向性,限制了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投诉请求:认定本次成交结果无效
二、审查情况
2024年5月10日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布该项目采购信息,公告期间,投诉人合法获取采购文件。5月1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中设置了与其所采购的产品质量、后期维修保养及维修专业性无关联加分条件,同时设置的参数标准具有唯一性特点,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嫌疑,要求停止采购活动,修改采购文件。采购人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书面回复,认为电梯作为医院职工和病人使用频率较高的特种设备产品,其安全稳定性是重点考量因素,设置国家质量奖加分项,不涉及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也并非实质性要求;至于相关参数设置,只是对产品质量标准要求较高,并非带有指向性。因此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对修订采购文件的请求,不予采纳。
2024年5月31日,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期组织开标,开标程序和内容合规合法,结果淮安德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标,并于6月3日公示了该采购结果。于是投诉人于6月6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本局收到投诉人投诉函,经审查后于6月7日决定受理该投诉,并及时与被投诉人沟通,了解相关情况。
经调查: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国家质量奖加分项,由企业自愿申请,并非政府行政部门强制执行的资格限制条件,以此作为加分项,构成不公平竞争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淮安市财政局淮财购【2022】34号文件1中列出的禁止性行为,因此投诉事项1成立。至于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部分和制造能力项下设置的相关参数是否带有指向性、唯一性问题,经评标小组专家再次论证,认为该参数设置是电梯行业通用的技术指标,虽然要求较高,但并非带有指向性和唯一性,而是普通产品都能满足。为了印证这一事实,采购人在市场所售产品中随意抽取“日立”、“三菱”、“施塔德”三个品牌电梯查看,其产品指标均能满足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参数要求,因此,该参数设置带有倾向性的说法证据不足,投诉事项2不成立。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调阅了该项目评标文件,查看供应商得分情况,由于本次招标采取的是综合评分法,而投诉内容1中提及的国家质量奖最大分值为3分,4个参与有效投标的供应商得分分别为91.78、67.85、64.61、63.77分,从中可以看出,即便取消该加分项分值,并考虑相关叠加因素,也无法改变得分排名结果。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被投诉人实施的洪泽区精神病院改扩建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与项目实施无实质性关联的因素作为加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但由于其在整个评分体系中所占权重较低,因此对招标结果未能产生实质性影响,无法改变中标结果。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投诉人提出的认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的诉求不予采纳,采购人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洪泽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