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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农机维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7-09  来源:淮安市财政局 凌冰

各县(区)财政局、农机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农机维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指导意见》(淮政发〔2015〕2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重点帮扶县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7〕38号)等规定,结合淮安市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实际,我们制定了《淮安市市级农机维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淮安市市级农机维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农机局
 
2018年7月2日
 
 
淮安市市级农机维修服务体系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农机维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指导意见》(淮政发〔2015〕2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重点帮扶县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7〕38号)等规定,结合淮安市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维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以提升我市农机维修服务保障能力为目的专项资金。各县(区)农机、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按照培育典型、促进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农机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投入。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对政府性引导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公开公正、安全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项目资金安排实行总额控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机局共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各级农机部门负责项目资金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及投诉处理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项目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大户新建农业机械停放机库(可含配件库、维修间)和添置大中型维修设备。
第五条 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支持方式,补助标准在每年的项目任务中明确。原则上同一主体已享受过市级农机维修服务体系项目资金补助的3年内不再支持,与省级财政补助项目重复申报的不予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六条 市农机局根据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各地需求和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兼顾区域平衡发展,确定当年项目资金支持重点,于5月底前下达当年市级农机维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任务和补助标准。市财政局根据市农机局确定的项目任务和补助标准,下达资金。
第七条 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县(区)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按照市下达的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和项目任务,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支持方式等具体要求。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农机部门对申报项目范围、内容、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程序性审查,择优确定项目主体,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县(区)农机部门,加强项目管理,及时做好项目资金拨付工作。支持对象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项目变更由县(区)农机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要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确定后,县(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项目计划下达项目建设单位,并抄送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条  市农机部门每年5月底前根据项目任务和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联合市财政部门拟文下达资金。由市级财政将资金预算下达各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部门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书面向县(区)农机、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区)农机、财政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由县(区)农机部门牵头成立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报告。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必须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否则不予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县(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的农机机库及维修点建设项目档案(含项目文件、数码照片、建筑平面图、项目申报书、项目检查验收表等资料),并及时向市农机部门报送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总结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建立项目档案,并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  各县(区)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不得无故滞留、拖延项目资金拨款,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扩大开支范围,不得用于补充主管部门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以及与农机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县(区)农机、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者调整预算。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农机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县(区)农机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农机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终止项目,由县(区)财政追回补助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与责任追究:
(一)未经批准调整、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
(三)承诺的自筹资金不到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