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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11  来源:淮安财政局 法规处

各县(区)财政局、供销社:
现将《淮安市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供销合作社
2018年12月10日
淮安市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
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8〕5号)、《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政规〔2013〕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指导意见》(淮政发〔2016〕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安市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切块下达我市和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坚持以为农服务为根本宗旨,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以支持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基层服务网络改造为重点,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实体经济的投入力度,增强社有企业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能力,加快构建新供销服务"三农"的综合平台。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供销社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供销社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供销社下达引导资金;督促市供销社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供销社主要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拟定引导资金项目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引导资金项目安排建议;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引导资金使用管理;组织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设立绩效目标,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纳入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行动计划、新供销服务"三农"综合平台实施方案以及社有转型升级发展等相关供销合作改革发展项目。重点支持
(一)生活日用品、生产资料配送中心和连锁经营网点的新建、改造提升;
 
(二)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与改造;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及现代物流体系建设;
(四)乡镇基层供销社的生产、经营设施新建、改造升级等;
(五)农村电子商务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做强电商龙头企业,打造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体;
(六)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专业化、市场化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
(七)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重点项目;
(八)经市领导批准的其他支出,包括专业培训和展销等支出。
引导资金对同一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六条 
第七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先支持供销合作社控股或参股企业和单位。
(二)企业注册地及项目实施地均位于淮安市境内。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产权清晰。
(四)正常经营,依法纳税。
(五)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开工建设,年内完成总投资的50%以上;或项目的设计方案、预算编制已完成,且项目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
(二)申报项目的自筹资金已落实。
(三)项目未享受过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当年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公开发布;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项目所在县(区)供销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县(区)供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要求入户核查率100%。供销部门主要对申报项目范围、内容、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财政部门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十二条 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供销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并向市供销社提供项目申报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属单位项目申请报告及材料直接报送市供销社,由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初审,要求入户核查率100%。
第十四条 市供销社受理县(区)申请后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市直及县(区)项目,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市供销社依据审查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本年度引导资金项目补助初步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通过市供销社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一周(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根据公示情况完善拟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会同市供销社联合下达引导资金。省级切块资金补助的项目报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要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供销社根据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提出付款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引导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投资类项目,由属地供销社、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完成总投资50%时,可拨付补助资金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再拨付20%的补助资金。其他项目可根据实施情况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未按申报时限完工且超六个月仍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将收回剩余资金;两年内未竣工验收且未申请拨付资金的,按规定收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
应于每年5月份向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书面报告本地、本部门(单位)上年度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县(区)和市直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的,应当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变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的,涉及的财政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第二十四条 确需变更的情形:
(一)变更投资对象;
(二)项目投资规模变动幅度超过20%。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各级供销社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引导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印发的《淮安市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淮财规〔2014〕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