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商务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淮安市商务流通发展资金管理,完善商务促进政策,支持开放型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推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特制定《淮安市市级商务流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商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2018年12月24日印发
淮安市市级商务流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淮安市市级商务流通发展资金管理,完善商务促进政策,支持开放型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推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指导意见》(淮政发〔2015〕2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商务流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商务改革和发展的资金。
在不违反上级财政相关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可将中央、省财政补助我市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符合全市商务经济改革开放需要和宏观经济政策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及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按照项目政策"谁出台、谁负责"、项目资金"谁用钱、谁负责"的原则,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并承担监督责任。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商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四)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回收等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商务局主要职责: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四)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
(五)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商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监督管理资金的预算执行,按规定拨付、结算资金并配合当地商务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和验收,以及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商务部门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负责项目的执行监管并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考核验收,以及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做好项目的专项会计核算;
(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四)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自评价;
(五)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 促进外经贸稳定增长。支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一般贸易在货物进出口中比重,积极应对贸易摩擦,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外经贸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
(二) 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积极推进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培育外经贸新业态、新模式,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进口贸易,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促进外资提质增效。对欧美日韩等国家和台湾等地区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项目,现有外商投资企业转型升级,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四) 鼓励境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五) 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和促进消费升级。推动市场公共服务与监管体系,电子商务、城市共同配送等流通体系,消费品牌、商贸服务等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健康发展,支持再生资源项目建设。
(六) 支持营造良好的商务环境。推进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贸易便利化、重点商务改革,促进优化商务流通发展环境。
(七) 委托第三方机构专项资金项目审计费。
(八)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商务流通发展事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无偿补助,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是指通过组织项目申报或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基础数据的方式,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评审后确定扶持项目,市财政局按照审定的具体项目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是指专项资金按照相关因素测算切块分配各县、区用于商务流通发展。各县、区统筹安排,自行组织项目申报。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以前年度资金使用绩效、重点县、区(行业)倾斜因素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并安排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及预算安排等,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在网上公告。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同级商务部门申报项目,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对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全过程进行承诺,提交《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第十六条 县、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照项目具体申报要求和标准,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商务部门主要对项目申报范围、内容、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财政部门主要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程序性审查。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联合行文向市商务局申报。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审合格项目进行审计;审计通过的项目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市商务局根据审计结果、专项资金规模等情况,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补助初步建议,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拟发下达本年度专项资金文件。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各县、区应在收到指标文件一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并及时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备案。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县、区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按绩效评价管理的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不定期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和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滞留、挪用、截留和以任何名义收取项目咨询费、管理费等,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向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并取消次年起两年内申报专项资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商务局制定的《关于印发<淮安市商务流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财工贸〔2016〕17号、淮商财〔2016〕8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