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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8-05-14  来源:淮安市财政局 凌冰

                             淮财法〔2018〕3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细化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明确工作要求,规范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制定《淮安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淮安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淮安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1日
 
 
 
 
附件:
淮安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为细化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明确工作要求,规范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江苏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85号)精神,现就我局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事项制定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审查原则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遵循以市场为导向、公平竞争为核心,制度建设与制度清理并重,权责明确、注重实效、依法规范的原则,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紧密结合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与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同步推进。
二、审查范围
公平竞争审查主要针对我局负责起草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具体包括:
(一)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三)对已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结合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开展审查。
三、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
起草处室(单位)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2、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3、明确实施期限。
四、工作机制
(一)责任机构
起草处室(单位)是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施主体,负责对文件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作书面审查结论,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
政策法规处是公平竞争审查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全局公平竞争审查的开展,传达淮安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的各项工作安排,组织每年工作总结的报送。
起草处室(单位)每年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10日前将总结报送局政策法规处。局政策法规处于1月15日前将总结汇总后书面报送淮安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发的一个环节纳入每年各处室(单位)法治财政考核。
(二)基本流程
在文件起草阶段,起草处室(单位)应当按照审查要求,对照审查内容,对文件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即“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与规范性文件其他送审材料,一并提交局政策法规处,纳入合法性审查内容同步审核。
书面审查结论同文件一并存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起草处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处室(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起草处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定期评估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对其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需清理的文件与当年规范性文件一并清理。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审查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是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