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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粮食烘干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7-09  来源:淮安市财政局 凌冰

各县(区)财政局、农机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粮食烘干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指导意见》(淮政发〔2015〕21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重点帮扶县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7〕38号)等规定,结合淮安市粮食烘干能力建设实际,我们制定了《淮安市市级粮食烘干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淮安市市级粮食烘干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农机局
 
 
 
2018年7月2日
 
 
附件:
 
淮安市市级粮食烘干中心建设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粮食烘干中心建设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推进我市粮食烘干能力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指导意见》(淮政发〔2015〕21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重点帮扶县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7〕38号)等规定,结合淮安市粮食烘干能力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烘干中心建设补助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以提升我市粮食烘干保障能力为目的专项资金。各县(区)农机、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按照培育典型、促进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等增加粮食烘干能力建设投入,不断提升我市粮食烘干能力。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对政府性引导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公开公正、安全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项目资金安排实行总额控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机局共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各级农机部门负责项目资金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及投诉处理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项目资金主要支持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大户年度内新建成的粮食烘干中心辅助设施建设补助,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等支出。
第六条  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支持方式,每个烘干中心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原则上同一主体已享受过市级财政烘干中心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的不再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市农机局根据年度农业农村重点工作要求和农机化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各地需求和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兼顾区域平衡发展,于5月底前下达当年市级粮食烘干中心建设项目任务。市财政局根据市农机局确定的项目任务,下达资金。
第八条  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县(区)农机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市下达的项目资金和项目任务,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范围、支持条件、支持方式、申报时间等具体要求,组织粮食烘干中心建设主体申报。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农机部门对申报项目范围、内容、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程序性审查,择优确定项目资金支持对象,经公示后督促指导项目建设主体组织建设。支持对象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需经县(区)农机部门批准并报上级农机及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要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项目资金。
第十条  各县(区)农机部门将项目申报指南以及确定后的支持对象(或资金下达文件)报市农机、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书面向县(区)农机、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区)农机、财政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由县(区)农机部门牵头成立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报告。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否则不予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各县(区)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不得无故滞留、拖延项目资金拨付,不得用于补充主管部门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农机部门每年5月底前根据项目任务和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联合市财政部门拟文下达资金。由市级财政将资金预算下达各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部门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县(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农机部门报送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补助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建立项目档案,并保存备查。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农机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  县(区)农机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所报材料不真实等行为的,由县(区)农机部门责令改正、终止项目,由县(区)财政追回补助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与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