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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7-09  来源:淮安市财政局 凌冰

各县(区)财政局、农机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利用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指导意见》(淮政发〔2015〕2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重点帮扶县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7〕38号)等规定,结合淮安市农机化发展及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利用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淮安市市级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淮安市市级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农机局
 
2018年7月2日
 
 
淮安市市级秸秆机械化还田和
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利用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指导意见》(淮政发〔2015〕2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重点帮扶县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7〕38号)等规定,结合淮安市农机化发展及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利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利用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以提升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利用水平、调优农机装备结构和技术管理体系为目的专项资金。各县(区)农机、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农机化事业发展投入。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对政府性引导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公开公正、安全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机局共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各级农机部门负责项目资金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及投诉处理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项目资金按照市农机、财政部门发布的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利用项目任务的要求,支持范围主要是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利用新技术、新装备试验示范研发和管理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包括秸秆机械化还田与水稻生产机械化集成示范(水稻机插秧示范区和集中育秧)、秸秆机械化还田新技术新机具试验示范、秸秆机械化还田与小麦生产机械化集成示范、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跟踪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和新机具试验研发;扶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乡镇建设;扶持符合全市设施蔬菜、林果、高效渔业、畜禽养殖等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农机化建设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市农机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确定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资金支持计划,在每年9月底前下达指导意见和项目任务,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及补助范围。市财政局根据市农机局确定的项目任务和补助标准,下达资金。
第六条  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县(区)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资金和项目任务,自主确定项目建设具体内容、范围、实施环节、考核指标和支持方式,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农机部门对申报项目范围、内容、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程序性审查,择优确定项目主体,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县(区)农机部门,加强项目管理,及时做好项目资金拨付工作。支持对象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项目变更由县(区)农机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要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市农机部门每年9月底前根据项目任务和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联合市财政部门拟文下达资金。由市级财政将资金预算下达各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部门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
第八条  市级农机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各地以前年度已补助情况、当年申请需求、上年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农机化发展实际等因素测算各地补助资金量。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书面向县(区)农机、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区)农机、财政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由县(区)农机部门牵头成立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报告,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市农机、财政部门。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否则不予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市农机、财政部门可视项目完成情况,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第三方检查或进行抽查。
第九条  各县(区)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扩大开支范围;不得用于补充主管部门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以及与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利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引导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县(区)农机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农机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终止项目,由县(区) 财政追回已安排的项目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以后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与责任追究:
(一)未经批准调整、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
(三)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到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