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根据《关于核定2019年度全省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资金的通知》(苏财资环〔2020〕52号)和《淮安市区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淮财资环〔2019〕16号)精神,依据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相关指标考核结果,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核定市本级和各区2019年度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金额(详见附件),并通过2020年市与区年终财政结算办理。其中,统筹资金列“其他结算上解支出—污染排放统筹资金上解”结算项目;返还及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资金列“结算补助收入—污染排放统筹资金返还及奖励”结算项目。
请各区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将返还及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与保护,并尽快安排到具体项目。同时,加强资金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1—2019年度全市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明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