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京云知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凌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N0LNK7P
地 址: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93-2号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参与“第二开明中学心理咨询室”(项目编号:HAZC2018121029)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一、违法行为事实和证据
“第二开明中学心理咨询室”(项目编号:HAZC2018121029)评标过程中,评委发现你公司提供的9份沙盘器材检测报告及5份玩具检测报告均为虚假材料,且与淮安博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CMA等检测报告证书编号相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经调查,你公司9份沙盘器材检测报告及5份玩具检测报告均为虚假材料,且与淮安博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CMA等检测报告证书编号相同。以上事实有你公司递交的响应文件(正本)、淮安博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递交的响应文件(正本)、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递交的淮安市政府采购串标围标认定书及情况报告、公开招标(谈判、磋商)评审意见表、询问(调查)笔录、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参加上述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27万元的千分之五即1350元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将上述罚款缴入淮安市罚没收入专户,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200172863605113564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安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安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安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