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育儿补贴
(一)实施时间。
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2025年9月份起可以申领。
(二)文件依据。
《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三)补贴对象。
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户籍登记在淮安市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四)补贴标准。
1.每孩每年3600元,2025年首次集中发放在12月份,以后年度原则上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集中发放;
2.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
(五)预估全市享受人数及财政补助资金规模。
1.预估淮安市共9.54万人享受育儿补贴;
2.预估淮安市财政补助资金总体规模为3亿元。
(六)申领和发放。
1.申领程序。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申领人需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材料,申领渠道以线上申请为主,申领人可通过支付宝、微信平台“育儿补贴”小程序,或婴幼儿户籍所在省份的政务服务平台,进入育儿补贴申领专区,登录“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申请。线下申请需要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
2.发放渠道。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鼓励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一卡通”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发放。
二、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财政补助
(一)实施时间。
从2025年7月1日起。
(二)文件依据。
《关于预拨2025年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淮财社〔2025〕42号)。
(三)补贴对象。
淮安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
(四)补贴标准。
孕产妇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三、优化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实施时间。
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孕产妇分娩出院时间计算。
(二)文件依据。
《关于调整淮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医保住院分娩医疗待遇的通知》(淮医保发〔2025〕13号)。
(三)补贴对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四)补贴标准。
原有的职工生育保险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报销设有起付标准,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1000元。自2025年7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在市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职工医保基金全额支付,在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职工医保基金按90%比例支付。
四、提升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待遇
(一)实施时间。
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孕产妇分娩出院时间计算。
(二)文件依据。
《关于调整淮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医保住院分娩医疗待遇的通知》(淮医保发〔2025〕13号)。
(三)补贴对象。
女性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四)补贴标准。
原有的女性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设有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600元、9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自2025年7月1日起,取消起付标准和市内转诊限制,在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按85%、75%、70%比例支付。
五、失业女性生育补贴
(一)实施时间。
从2025年3月1日起。
(二)文件依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188号)。
(三)补贴对象。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
(四)补贴标准。
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3倍。
六、扩大生育女性社保补贴范围
(一)实施时间。
从2025年1月11日起。
(二)文件依据。
《江苏省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苏政办发〔2025〕2号)。
(三)补贴对象。
2025年1月11日后(含1月11日)企业女职工生育一孩的,以及2022年2月10日后(含2月10日)企业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为其在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四)补贴标准。
企业女职工生育一孩、二孩、三孩产假期间,财政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50%、80%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月份从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共补贴6个月。
七、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
(一)实施时间。
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
(二)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
(三)补贴对象。
1.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
2.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
(四)补贴标准。
1.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
2.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