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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修订印发《淮安市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5  来源:资环处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近期,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修订印发《淮安市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后主要三个方面变化

(一)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市财政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对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的支持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与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公益性污染防治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将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公益性污染防治项目最高支持金额由2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的公益性污染防治项目最高支持金额由4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三)及时更新资金支持范围,结合上级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要求,支持有机液体储罐治理和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等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在分配方式方面,重点支持已列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重点项目,优先支持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

(一)环境污染防治类项目。主要包括辖区大气、水、土壤、危险废物及辐射等污染防治项目。

(二)生态文明示范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村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市级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编制,环境保护政策科研课题研究项目,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调查保护,生态空间区域管控,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生态文明创建奖补,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建设,生态文明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市级以上重大环境问题、要素调查,市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

(三)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应急、执法等环保能力建设项目,建成项目的运维及其他管理性支出。



专项资金不予支持范围

(一)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楼堂馆所建设。

(二)企业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三)城市绿化、公园、道路等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直接相关的项目。

(四)城乡环境长效管理工作经费。

(五)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