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会〔2020〕15号
各设区市和昆山、泰兴、沭阳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20〕7号)转发给你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2018年12月20日印发的《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苏建计〔2018〕61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pdf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