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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6-03  来源:淮安市财政局 

苏财会〔2020〕15号

各设区市和昆山、泰兴、沭阳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20〕7号)转发给你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2018年12月20日印发的《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苏建计〔2018〕61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pdf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