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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和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质量,使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市财政部门采取多项措施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体基本生活需要。一是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24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110元/人月。二是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人群,以及因大重病或遭遇突发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根据不同情况,政府提供1000元---4000元的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三是对城乡低保对象按季度发放物价补贴,保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四是对城乡低保对象大重病患者发放节日困难补助,保障困难群众节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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