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进一步建立,财政预算执行机制和财政收支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根据财政部《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市政府办公室《淮安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等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由局内业务处室管理、国库处统一核算的财政资金。
第二章 处室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业务处室的职责:业务处室按照管理的职能不变、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的权限不变、资金审核的权限不变的原则,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加强收入管理,及时筹集资金,足额缴入财政专户;负责所管部门和预算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安排、拨付审核工作,包括按年度预算的正常拨付、收入退付等,并保留专项资金台账。
(一)综合处负责财政专项资金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社会保障处负责财政专项资金中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
(二)业务处室负责辖管的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安排和使用管理。
1、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根据收入进度及核定的支出预算、用款进度,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安排和使用;
2、重点审核项目申请用途、金额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专款专用;
3、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国库处的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
(一)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等的要求做好资金调度、拨付及会计核算工作。
(二)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局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业务处室财政专项资金的计划审核
1、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用款单位根据项目支出安排和用款需要,附相关的拨款依据报送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
2、业务处室审核。业务处室在用款单位拨款申请手续完毕、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自收到“拨款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是否有拨款依据,所填内容是否正确完整,项目是否有预算,是否符合支出使用范围和方向,核定金额是否符合支出进度,暂付款和借款是否有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用款单位。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财政专项资金拨款申请,按原规定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传递至国库处办理资金划拨。
政府批准同意的财政借款(含暂付款),借款协议由局主要领导签字批准。
(二)国库处审核拨付
国库处对相关拨款依据进行审核,保证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审核通过的单据及时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相关业务处室。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六条 国库处在收到业务处室拨款申请书及其他原始凭据后,及时办理资金的进账或拨付手续,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每月终了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局长和有关处室提供集中核算的各项资金的收支余情况报表。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拨付依据原件应当存放国库处,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如原件要单独存档,可用复印件,但须注明原件存放处。
第八条 业务处和国库处要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库处负责会计事项的解释,业务处负责业务事项和债权债务的解释。
第九条 国库处财政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及核算运用局统一的账务处理系统,业务处室根据权限从系统内查询所属专户的会计核算信息并与台账核对一致。
第十条 本规程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