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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淮安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淮财购〔2016〕11号)
时间:2019-03-28  来源:政府采购处 

淮财购〔2016〕11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淮安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及部门、单位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评审费发放。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由采购人单位列支,不得转嫁于中标供应商。

 

 
 
 

三、市级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4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二)单一来源、询价,以及招标文件资格、商务、技术咨询论证、质疑、投诉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三)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按照乘坐公共交通往返的实际费用支付交通费和交通费补贴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的食宿标准,按盒餐和普通标准间由采购人提供。

 

 
 
 

四、专家评审费发放要求

因交通堵塞等本人原因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评审费100元。在评标过程中,专家有违纪等情形或因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必须中途离场的,不支付评审费。

 

 
 
 

评标专家不得在已按本《通知》的规定和标准领取劳务费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向支付方索要或接受额外报酬。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