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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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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专管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8-02-11  来源:淮安市财政局 孟庆洋、杨益

                                                                淮财购〔2018〕3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全面提升预算单位依法采购的能力和水平,落实单位内控机制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与各采购单位的联系与沟通,现制定了《政府采购专管员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政府采购专管员,政府采购专管员从单位财务、行政后勤等管理部门或其他专职部门的在职工作人员中产生,人数不少于1名。
二、政府采购专管员经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填写《政府采购专管员备案表》,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于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处备案登记。
三、政府采购专管员应按照本工作制度要求,切实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工作中有关事项,请及时与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处联系。
附件1:

政府采购专管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预算单位依法采购的能力和水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与采购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做好对采购单位的服务工作,切实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专管员是指由市级预算单位确定,经市财政局备案登记,具体负责协调、联络、执行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专管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本人填写《淮安市政府采购专管员备案表》,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至少应当明确一名政府采购专管员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审核把关,非政府采购专管员不予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工作中有关事项,请及时与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处联系。
第五条 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政府采购事业,并自愿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三)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工作;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专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四)指导、协调和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五)对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二)协调、联络、执行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项目计划申报、采购方式变更报批、审核采购文件、实施采购、审查采购合同、组织验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合同备案和采购档案资料的保管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有关事项。
(四)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六)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协助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处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专管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三)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 对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发生变动的,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 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单位的采购情况及专管员的工作表现,每年评选出若干名优秀政府采购专管员,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