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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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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切实做好“绿色”政府采购
时间:2018-09-13  来源:政府采购处 孟庆洋、江荣

 

近年来,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充分认识到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规定采购节能产品,模范地做好节能工作,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采购、使用节能产品,大大降低了能耗水平,形成了绿色采购的良好节能风尚。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积极落实节能采购政策规定。明确规定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节能清单中指定的品牌和型号,通过加分等措施具体落实这一政策。我们要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型号必须是财政部和发改委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在工程采购中,对新建、扩建和维修改造政府机构办公与业务用房及其他建筑,在节减经费的原则下,优先采用节能设计和节能施工方案。积极推广高效电光源、照明灯具、电器附件及调光控制设备,采用节能型供热系统。

  (二)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凡计划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各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在申请、编制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时予以说明,有条件的可同时编制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在项目支出确定的情况下,我们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优先安排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资金,并充分考虑价格调整因素,为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提供资金保障。

(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制度。2015年,我市出台了《关于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实施意见》,并制订相关细则,加强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工作监管力度,确保节能环保产品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落到实处。一是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 对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行适当的政策倾斜,包括供应商资格要求、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评审因素等事项。二是严格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标准。对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环保产品,在项目评审中实行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和加分。三是在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采取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免履约保证金及缩短尾款付款期限等措施对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予以支持。

(四)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节能产品认证有效期之内。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应当标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