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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政策问答
时间:2020-07-24  来源:淮安市财政局 

信息来源: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经省政府同意,7月9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9号)(以下简称“延长政策”),为了便利用人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现联合推出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政策问答。


一、本次新的延长政策与前期政策有何不同?

(一)实施期限更长。2月份出台的阶段性减免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免征5个月、大型企业减半3个月,新的延长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再免征6个月、大型企业再减半2个月。

(二)内容更丰富。新的延长政策不仅包括减免单位缴费和雇主缴费,还新增了个人缴费基数下限2020年不调整和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两项政策。

(三)受益面更广。不仅企业、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保缴费负担减轻了,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企业职工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中受益,减负更全面。


二、我省延长政策的优惠内容及实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免”:将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减”:将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对5、6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优先办理退费。

“降”:职工医疗保险减半征收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符合条件的设区市从2020年7月起按规定程序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大型企业等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在享受减半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缓缴期截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三、延长政策涉及的是哪几项社保费?

答:延长政策实施减免的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四、延长政策涉及哪些缴费对象?

答:延长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参保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职工等,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五、机关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延长政策?

答:延长政策是为了减轻企业和低收入人员的社保缴费负担,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政策适用范围之内。


六、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享受延长政策吗?

答:根据延长政策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享受延长政策。


七、延长政策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申报手续?

答:政策延长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八、企业享受延长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政策延长期间,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九、关于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我省如何执行?

答:2020年我省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368元执行。


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暂缓缴费后如何补缴?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工资基数在省公布的2021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适当档次,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缓缴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会导致缴费年限中断?

答:不会。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十二、延长政策具体减免哪几个月的社保费?

答: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的是2020年7-12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的是2020年5、6两个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


十三、享受延长政策的企业,5、6月份已经缴纳了费款,如何办理退费?

答:对5、6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人社部门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优先办理退费,无需申请,由各地相关部门依职权按现行程序批量发起退费,直接退至企业银行账户。


十四、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答:可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大型企业等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在享受减半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缓缴期截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者当地的线上受理渠道,线上办理申请手续,税务、人社和财政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线上推送审批结果。具体受理部门和办理流程按当地规定执行,可咨询当地税务12366、人社12333热线。


十五、企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政策结束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降费率政策?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半征收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减征政策结束后,如符合《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9 号)明确的阶段性降费率实施条件的设区市,从2020年7月起,仍可按规定程序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