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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本国产品政策功能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6-04-09   来源:czjcgc   【关闭窗口

结合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相关疑问答记者问以及国库司留言中关于本国产品标准适用范围的明确要求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所有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与服务项目,不限于已办理进口产品审核的项目。“苏采云系统在已完成的仅针对进口产品项目的本国产品优惠政策相关功能的基础上,针对所有货物、服务类项目(不区分进口/非进口)进行以下模块改造,具体操作指引如下

1、采购文件编制政策提醒

1.代理机构经办人在采购文件编制环节,按照现有模式均增加了关于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提醒,如下图所示:

2.在采购文件保存或提交时,以弹窗的方式再次提醒经办人关于本国产品相关政策要求的落实,如下图所示:

3.所有货物、服务类项目,投标文件格式模板均默认增加【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如下图所示:

2、投标文件制作环节

1.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制作标书时,货物/服务类项目在【享受价格扣除证明】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章节,可选择是否“享受本国产品扣除”。

选择“享受本国产品扣除”可以导出对应的响应模板,并在制作完成后导入。如下图所示:

如果选择“不享受扣除”,则可自行上传响应内容。如下图所示:

3、专家评审环节

本环节分为价格评审、评审价格计算、提交评审价确认三个步骤,系统将分区处理小微企业/监狱和戒毒/残疾人福利价格扣除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价格扣除,具体如下:

(一)价格评审

1.评审组长进入苏采云系统评审界面,在价格评审板块可查看两个扣除类型的分区展示,系统自动将供应商选定的扣除类型同步至对应分区的【扣除类型(供应商自证)】列。

2.评审组长点击“批量确认”按钮后,系统将根据供应商填报的扣除类型,自动预设【评审小组认定扣除情形】列内容。对经认定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供应商,系统会自动将其总报价带入【评审小组认定享受扣除的报价】列。考虑到服务类项目中可能存在部分货物属于本国产品可享受相应优惠的情况,【评审小组认定享受扣除的报价】列支持手动修改。如下图所示:

3.若需核查供应商申报材料,评审组长点击按钮,可查看供应商提交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若评审小组认定供应商不享受扣除,需在系统中选择“不享受扣除”,并填写具体原因。

4.若供应商自证的扣除类型与评审小组认定结果不一致,系统将自动对该供应商信息进行特殊标识,便于评审委员会核对。

备注: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既有价格扣除政策,操作流程与上述一致;考虑到联合体投标等特殊情况,【评审小组认定享受扣除的报价】列允许手动修改。

(2)评审价格计算

系统将根据项目报价方式自动适配计算规则,具体分两类:

1、总价/单价类项目

系统界面将直接展示固定评审价计算公式,评审组长点击计算评审价按钮,系统将自动计算并生成各供应商的最后评审价。

2、优惠率类项目

系统分两种展示及计算模式,按以下规则操作:

(1)已配置“优惠率评审价计算公式”:系统将自动引入并展示机构配置的公式,评审组长点击计算评审价,系统按公式自动计算最后评审优惠率。

(2)未配置对应公式:系统提示“优惠率报价方式无统一计算公式,请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手工计算并填写评审价”,由评审小组手工核算后,在系统中录入各供应商的最后评审优惠率。

(3) 提交评审价确认

评审价格核算完成后,评审组长点击【提交评审价】按钮,系统将自动弹出重要事项确认窗口,评审组长需仔细阅读窗口内确认事项,并逐一点勾选确认后,方可完成评审价的提交操作。

4、结果公告发布环节

1.代理机构经办人在编制中标(成交)公告时,系统将根据评审小组的最终认定结果,自动完成相关附件挂载:

认定享受本国产品价格扣除的供应商,其对应的价格扣除证明附件将自动挂载至公告;认定不享受的供应商,系统不挂载附件。

5、在途数据流转说明

1.系统上线前已完成立项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业务模式执行;此次功能新版上线后新立项的项目,统一采用本次改造后的全新业务模式(即货物、服务类项目均应落实本国产品优惠政策)。

2.对于尚未发布采购公告的项目,如需使用新版本国产品政策业务模式,需由代理机构将该项目退回至项目组建,重新编辑保存后,该项目将按新项目逻辑执行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