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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淮财购〔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04-20   来源:czjcgc   【关闭窗口

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pdf

 

淮安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