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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六保”财政政策措施问答(三)
时间:2020-07-24  来源:淮安市财政局 税政处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116.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民航运输企业稳定和提升国际货运能力,支持范围是什么?

  

答:一是支持航空公司“客改货”项目,即对经中国民航适航审定部门批准航空器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即通过客舱内部设计进行适当改装,如拆除部分座椅、加装货物固定装置等,以增加航空运力,以下简称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二是支持货运航班项目,即对中外航空公司从2020年4月1日起使用客运航权执飞往返我国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国外航点间的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以下简称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给予资金支持。

  

117.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民航运输企业稳定和提升国际货运能力,支持标准如何确定?

  

答:一是客舱内装货改装项目补助标准的确定。按照改造成本的80%予以补助,按飞机类型分成两档:单通道飞机每架最高补助80万元,双通道飞机每架最高补助145万元。具体补助金额根据民航局核定的实际改造成本确定。

  

二是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奖励标准的确定。按航班飞行里程和最大起飞全重分为八档,0.75万元—6万元/班(具体奖励标准见下表)。奖励金额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航空公司实际执行不载客国际货运航班的航班数量和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118.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民航运输企业稳定和提升国际货运能力,具体申报审核程序有哪些,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资金申报程序。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及外国航空公司每月定期向民航局、财政部报送资金申请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航空公司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至民航局、财政部。

  

二是资金下达程序。民航局根据有关数据,对航空公司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民航局审核情况和相关标准向有关企业和地方拨付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的资金列入中央企业本级预算,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其他国内航空公司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外国航空公司的资金纳入民航局部门预算,由民航局负责转拨。

  

三是其他注意事项。各航空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支持资金。审核中发现虚报、瞒报的,将取消公司申请资格;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

  

119.为促进汽车消费,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为促进汽车消费,国家出台了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二是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120.为做好2018年及以后年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2018年及以后年度保费补贴申请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重大技术装备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产品,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总体要求,为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应用,2015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保监会组织开展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通过在用户订购和使用重大技术装备的风险控制和分担上作出制度性安排,以市场化方式破解市场初期应用瓶颈,促进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

  

申请条件:制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保险补偿。申请保险补偿的企业和装备应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相关规定。

  

申请程序:装备制造企业按时向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银保监会、财政厅(局)按职责和权限做好初审和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并提出保险补偿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按规定及时分配和拨付保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80%给予保险补偿。

  

121.为做好2018年及以后年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依法依规使用资金。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各相关制造企业应依法依规使用资金,确保实现资金绩效目标。获得保费补贴的制造企业如在项目实施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报告。

  

跟踪装备使用情况。各相关制造企业可跟踪投保装备使用、出险等情况,向主管部门提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扩大政策效应、推广应用市场。各相关制造企业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强化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降低用户风险,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

  

六、保基层运转


  

122.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统称“三保”),是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政府履职和各项政策实施的基础条件,“三保”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如何进一步压实各级“三保”责任?

  

答:“三保”工作关系基层政府履职尽责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不断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强化“三保”工作责任担当。总体来说,地方“三保”现在由各级政府共同努力完成,主要是遵循县级为主、省级兜底的原则,中央财政也给予积极支持,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同时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

  

对县级来说,要全面落实好保障责任,牢固树立“三保”与疫情防控及经济恢复并重的政策导向,充分认识巩固基层“三保”在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工资发放和机构运转,县级在安排预算时,必须高度重视这项支出,把它排到最前面。

  

对省级来说,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因为省以下财政体制由各省制定,县级财政状况怎么样,通常跟它的经济发展和所确定的财政体制密切相关,省级应当担负起调节省以下财力均衡的责任,对于财政困难的、经济发展比较滞后的、财政相对来说比较困难的地方,要加大倾斜和支持力度。市级政府也要对所辖财力比较困难的区,加大倾斜和支持力度。除了财力支持之外,省、市还要注意了解各个县区的财政状况,摸排它的收入和支出,监控它的库款情况,保证对哪个地方、哪个县有缺口、有困难,做到心中有数,及时采取措施。

  

从中央财政来说,主要是给地方积极的支持和激励,一些地方受疫情影响大,单靠自身财力难以维持“三保”,中央财政要给予必要的支持,主要是在分配转移支付时,对这些地方加大支持力度,并要求这些地方向困难县区倾斜。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也同样要负起责任,要统筹好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保障本单位行政事业人员的工资发放和正常运转,包括疫情防控支出。有一些支出应对的是突发情况,预算里面并不一定安排,该调结构就要果断、及时地调整支出结构,保障重点支出需要。

  

123.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中央财政出台了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措施,具体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就是把缴入中央国库的中央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就地划入地方国库,留归地方使用。这样做避免了把收入从地方收上来,然后再通过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拨付给地方,可以有效简化程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这也是多年来的通行做法,由于各地上划的税收、中央对各地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规模不同,中央核定各地的留用比例也不一样,通常中西部地区留用比例更高一些。

  

2020年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3月1日到6月底,在已核定的各省份当年留用比例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测算下来,4个月地方将新增留用资金约1100亿元,实际上是增加了地方留用的现金流,有利于地方财政资金周转。

  

为抓紧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策部署,2020年3月5日,财政部发文通知各地,明确要求地方,在此期间各地提高留用比例增加的现金流,要全部留给县级使用。除了阶段性提高地方留用比例外,财政部还密切关注地方县级库款运行情况,如果有的地方因各种原因存在支付困难,还会及时通过加大资金调度力度,支持地方特别是基层财政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和“三保”支出需要。

  

124.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在加快转移支付下达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是保障基层政府正常运转、加强和改善基本民生的重要财力来源。近年来,为了增强地方财政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帮助地方提前做好项目实施准备,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对地方转移支付的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按照上述要求,2019年四季度中央财政已经提前下达了2020年的转移支付预算6.1万亿元,地方财政部门已经编入了地方预算。

  

2020年年初,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的同时,进一步加快了转移支付预算的下达进度,向地方预拨了医疗卫生、稳就业、稳投资、财力补助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地方做好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三保”等方面的工作。按照预算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2020年中央预算后,财政部尽快下达剩余部分的转移支付预算,同时督促地方尽快分解拨付,保障基层“三保”支出需要。

  

125.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在强化地方库款运行监测督导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财政部在人民银行密切配合下,建立了全国可以到县一级的财政库款监测机制,利用这个监测机制,可以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全国县级库款管理的监测和督导。目前看,地方财政库款整体运行情况良好,库款规模持续保持在合理区间,但是受减税降费政策翘尾减收,特别是疫情影响,有些地区基层财政库款调度比较紧张,“三保”存在一定困难。财政部在加大转移支付调度力度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地方库款运行的监测和督导,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发函,告知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县区名单。财政部根据监测情况,测算各地分市县的库款保障水平,按月向省级财政部门发函,告知所属库款水平偏低县区的名单,并要求各地加强库款调度管理,合理安排支出顺序,优先保障“三保”等重点支出需要。

  

二是按天开展地方县级工资保障监测预警。按照库款余额相对于月均国标工资的一定倍数设定监测参数,对达到预警标准的县区,通过信息系统发出预警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接到预警通知后及时核实情况,并督促指导被预警的县区采取防范措施,必要时,省级财政部门对困难的县区给予适当地资金调度支持。今年财政部进一步完善了县级工资保障监测预警机制,将收支平衡压力比较大、以前年度存在工资拖欠、库款保障水平持续偏低的县区纳入重点监测范围。

  

三是加强对地方“三保”形势的预研预判。研究制定了工资支付保障风险评估专项报告制度,组织全国各县级财政部门按月对未来三个月的工资保障情况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进行督促指导,并将风险评估情况作为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调度测算的参考因素。财政部还将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财政库款情况的监测分析,通过各级财政部门联动,切实兜牢基层“三保”底线。

  

126.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地方财政在调整支出结构、缓解“三保”支出压力方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中央财政鼓励地方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三保”方面急需的支出。

  

一是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清理用好结转结余资金,超过年限的以及受疫情影响难以按照原计划支出的,要收回用于急需的领域。对于疫情防控任务较重、“三保”压力较大的地区,允许制定更加严格的盘活存量资金措施,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对2019年及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收回集中用于疫情防控和“三保”支出。待具备条件以后,再另行安排预算用于非急需的领域。

  

二是清理收回各类暂存暂付性款项。地方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暂付性款项新增规模和累计余额。积极清还存量暂付性款项,对于清还有难度的,要综合运用处置闲置资产、扣减财政补助资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予以追回。

  

三是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全年“三保”支出预算未按照政策足额安排的,除应急救灾外,一律调减其他项目支出。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级财政调整支出结构的监督、指导、督促工作。

  

127.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在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方面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大力提质增效,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坚决压缩一般性支出。今年初,财政部专门印发《关于2020年地方压减一般性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20〕1号),要求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和“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等重要指示精神,保障好重点领域支出需求,大力压减非重点、非刚性的一般性支出。在地方重点支出、刚性支出中,首先就是要保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所需的支出。

  

受疫情影响,2020年地方特别是基层“三保”难度将会加大。为此,财政部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12号),要求地方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三保”支出:一是厉行勤俭节约,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可办可不办的培训坚决不办。二是可暂缓实施的支出项目资金,要及时缴回财政。可统筹、整合的预算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用途,保障“三保”支出需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三是除疫情防控需要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研究出台新的增支政策,必须出台的要充分考虑基层财政可承受能力,合理把握节奏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