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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
您所在的位置:淮安财政局 往期专题 减税降费
财政部:“六保”财政政策措施问答(二)
时间:2020-07-24  来源:淮安市财政局 税政处

三、保市场主体


  

(一)减税降费


53.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出台了税费支持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包括:


一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是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是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 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5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西部地区是指哪些地区?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55.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出台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国家出台了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包括: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具体包括: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包括: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包括: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6.为统筹内外贸发展,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57.为稳定加工贸易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稳定加工贸易发展,减轻企业负担,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58.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出台了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对湖北省有无特殊优惠?

  

答: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国家出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9.为支持疫情防控保供,出台了哪些税费优惠措施?

  

答:为支持疫情防控保供,国家出台了如下税费优惠措施: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后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上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四是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6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三是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61.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在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出台了哪些优惠政策?

  

答:为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2019年底到期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2.为支持稳外贸,出台了哪些税费政策?

  

答:为支持稳外贸,国家出台了如下税费政策:一是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二是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63.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措施?

  

答:一是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保)单位缴费。自2020年2月起,各省份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至2020年12月底;各省份(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减半征收三项社保单位缴费至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免征三项社保单位缴费至2020年6月底。二是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各省份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基数上限正常调整。四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保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五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64.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享受哪些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措施?

  

答: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5.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可享受哪些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措施?

  

答: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66.经认定的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可否与职工协商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经认定的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7.为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出台了哪些财税政策?

  

答:一是实施房屋租金减免。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年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二是完善财税优惠政策。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政策,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对实际减免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租的出租人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四是稳定房屋租赁市场。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

  

(二)融资担保

  

68.政府性融资担保在帮助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复工复产、渡过难关方面能发挥什么作用?

  

答:融资担保能够搭建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桥梁,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发挥增信、分险、放大作用,切实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广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动担当作为,更好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对于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资金链紧张,帮助企业活下来、缓过来、转起来,具有重要意义。

  

69.为做好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工作,在政策上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聚焦主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占比,确保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80%,其中1000万元以下占比不低于50%。

  

二是扩大规模。2020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力争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投资10家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是减半收费。2020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减半收费,力争将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70.为做好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工作,政策上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了哪些支持?在绩效评价方面有哪些特殊安排?

  

答:政策支持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中央财政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二是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继续享受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支小支农融资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三是鼓励地方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

  

同时,为了发挥好绩效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充分调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的积极性,财政部专门印发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改变过去过度关注盈利性指标的评价导向,从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四个维度重新构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政策导向、鼓励业务拓展、弱化盈利考核、强化正向激励,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有动力去支小支农。

  

71.如何申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

  

答: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财政部在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设立了“小微融资”专栏,提供了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联系方式,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可以自行联系对接。

  

72.为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支持对象如何确定?

  

答:中央财政在2018-2020年每年安排资金30亿元,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方进行奖补。2018年,对全国37个省份(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安排奖补资金。2019年和2020年,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省份予以奖补。

  

73.为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有关资金如何分配?

  

答:奖补资金采取分档定额奖励和因素法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基础数据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一方面,根据各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分档奖励并适度向中西部省份倾斜。另一方面,以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规模为分配因素测算,兼顾区域协调。

  

74.为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在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取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加大奖补力度,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防止对地市或担保机构简单平均分配。

  

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等有效载体,推动区域内银行、担保机构、小微企业等实现资源、信息和业务线上对接,提高融资服务效率和精准度,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三)稳产保供

  

75.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重点支持哪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政策是支持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稳产保供的一项应急举措,重点支持以下企业:

  

一是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的企业;二是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三是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四是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五是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为便于对象精准识别和资金精准投放,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全国性名单;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10省(市)可建立地方性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76.人民银行再贷款和金融机构优惠贷款的支持力度如何?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企业,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专项再贷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优惠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例如,2020年4月1年期LPR为3.85%,则5月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为1.35%(3.85%-250BP),银行发放的优惠贷款利率不超过2.85%(3.85%-100BP)。

  

77.中央财政贴息力度如何?

  

答:对于获得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的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中央财政贴息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将降至1.6%以下。

  

78.如何申请中央财政贴息,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企业向贷款发放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经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企业。

  

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对贴息资金申请进行逐项逐笔审核,审核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企业是否纳入名单;二是企业是否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三是贷款是否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贷款合同签订时间是否在2020年1月25日(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出台日)至2020年5月31日之间;五是贷款利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六是贷款合同、贷款用途说明及相关凭证材料是否完备合规等。

  

79.如何保障优惠资金精准用于疫情防控,防止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答: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已于2020年5月31日截止。经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核,中央财政已于2020年6月底拨付贴息资金29.37亿元,涉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6606家、优惠贷款2396亿元,中央财政贴息50%后,企业实际平均融资成本为1.23%。

  

为确保贷款和贴息资金精准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建立了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优惠贷款、贴息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的全流程监督和跟踪审计。

  

对于挪用优惠贷款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要取消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专项再贷款及贴息资金,并严肃追究责任。

  

80.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疫情防控期间有无相应支持措施?

  

答: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农业经营主体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中央财政在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的同时,出台了相应的减免政策,降低相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更好解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国家层面,国家农担公司2020年将对全国省级农担公司再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地方层面,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参照出台对政策性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用的减免措施。目前,各地已陆续出台相关具体政策,推动解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题,促进缓解了疫情对农业经营主体造成的影响。

  

81.对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有无相关支持措施?

  

答:受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地方交通管制、封堵等影响,一些地区出现“菜篮子”产品运输不畅、供需不衔接等现象,导致蔬菜等农产品难以及时采收,给农民造成了损失,也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物流上的短板。针对上述问题,今年中央财政将大力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着力提升田头市场鲜活农产品仓储保鲜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从源头解决农产品冷链物流“最先一公里”问题。在支持区域上,将以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贫困地区为重点,并突出乡镇和中心村。在补助对象上,将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为支持重点。在补助环节上,将重点依托田头市场,支持建设节能型通风贮藏设施、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等仓储保鲜设施。


82.中央财政在测算分配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时,如何向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倾斜?


答:受疫情影响,湖北省等地区稳定粮油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任务加重、压力加大。为支持湖北省等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切实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中央财政在分配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时,将统筹考虑相关地区疫情防控情况,将其作为资金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大相关资金向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力度,更有力地促进相关地区加快恢复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


8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了对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完善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为支持生猪稳产保供,中央财政积极主动作为、及时采取措施,陆续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财政支持政策。2019年,中央财政出台临时贷款贴息政策,按不超过2个百分点对种猪场、规模猪场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养猪企业扩大规模和缓解资金压力,稳定生猪产能。2020年,进一步完善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将享受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的规模猪场条件,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新纳入支持范围的支持对象贴息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8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了对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作用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担保要求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并保证贷款尽快到位。对于2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纳入政策性业务考核范围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


85.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了对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支持力度,在推动有关政策落实上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督促指导各地将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建立了定期调度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分析掌握地方政策实施和资金进展情况。同时,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可结合工作实际,通过资料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管。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


  

(一)粮食生产

  

86.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实施奖励,产粮大县奖励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答:为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积极性,中央财政出台奖励政策,对产粮大县(包括常规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实施奖励。奖励办法对常规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的入围条件及奖励资金分配、测算数据来源、奖励资金的拨付及用途等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奖励入围条件。入围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范围需满足:一是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粮食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的县级行政单位。二是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主产省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省列前5位的县级行政单位。超级产粮大县的入围条件为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前100名的县。

  

二是奖励资金分配。奖励资金分配以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绩效评价情况作为奖励因素,上述各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60%、20%、18%、2%。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奖励系数,即:北京、天津、上海市不纳入奖励范围;浙江、广东省为0.2;辽宁、江苏、福建、山东省为0.5;其他省份为1。奖励资金设置了最低、最高奖励标准。

  

三是测算数据来源。测算数据来源于统计部门。

  

四是奖励资金的拨付。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直接测算分配到县,由地方财政按有关规定将资金全额拨付到县。

  

五是奖励资金用途。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财力补助,由获奖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获奖县用于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

  

87.为支持地方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中央财政出台产油大县奖励政策,产油大县奖励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答:为支持地方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中央财政对产油大县实施奖励。奖励办法对产油大县的入围条件及奖励资金分配、测算数据来源、奖励资金的拨付和用途等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奖励入围条件。产油大县奖励入围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

  

二是奖励资金分配。奖励资金根据近三年各省份分品种油脂产量测算分配。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奖励系数(同常规产粮大县奖励)。

  

三是测算数据来源。测算数据来源于统计部门。

  

四是奖励资金的拨付。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份制定本省份具体奖励方案,确定入围获奖县,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县。

  

五是奖励资金用途。奖励资金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支持油料收购、加工等方面支出。

  

88.为支持粮食主产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中央财政出台商品粮大省奖励政策,商品粮大省奖励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答:为支持粮食主产省(即商品粮大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省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对商品粮大省奖励入围条件、奖励资金分配、测算数据来源、奖励资金的拨付和用途等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奖励入围条件。商品粮大省奖励范围主要为13个粮食主产省。

  

二是奖励资金分配。奖励资金以粮食商品量、绩效评价情况作为奖励因素,两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98%、2%。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奖励系数(同常规产粮大县奖励)。

  

三是测算数据来源。测算数据来源于统计部门。

  

四是奖励资金的拨付及用途。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各省份,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份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

  

89.为促进民族种业发展,中央财政出台制种大县奖励政策,制种大县奖励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答:为促进民族种业发展,中央财政对制种大县实施奖励。奖励办法对制种大县奖励入围条件、奖励资金的分配、奖励资金的拨付和用途等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奖励入围条件。根据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在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制种大县(农场)范围内,选择重点县(农场)给予奖励。

  

二是奖励资金分配。奖励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对不同品种、不同规模的制种大县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补助。

  

三是奖励资金的拨付。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县,由省级财政负责拨付和监督。

  

四是奖励资金的用途。奖励资金由获奖县用于制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制种监管、新品种科技试验示范、仪器设备购置等制种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90.为促进增加优质粮油供给,中央财政出台“优质粮食工程”奖励政策,奖励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答:为促进增加优质粮油供给,中央财政对有建设“优质粮食工程”需求的省份实施奖励。奖励办法对奖励入围条件、奖励资金的分配、奖励资金的拨付和用途等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奖励入围条件。奖励范围为有建设“优质粮食工程”需求的省份。

  

二是奖励资金分配。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地方“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对地方给予奖励。

  

三是奖励资金的拨付。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各省份,由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

  

四是奖励资金的用途。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份实施“优质粮食工程”。

  

91.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下同)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在稳定加大补贴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总体部署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促进了补贴政策由“黄箱”改“绿箱”,更加适应国际规则,同时,统一资金审核和发放程序,减轻了基层负担,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此外,通过政策引导,有利于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推动农村金融发展。

  

92.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2016年起,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其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依据、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自定。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鼓励各地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近几年,重点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93.为保障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顺利推进,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工作力度,加强资金监管和督导考核,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94.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紧扣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补齐全面小康“三农”短板、突出抓好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等重点任务,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改革,突出保供给、保增收、保小康,重点支持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在政策安排中,重点突出三个导向:一是推进统筹整合,优化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资金任务安排,坚持有保有压,集中力量办大事,逐步探索完善农业生产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二是聚焦重点领域,补短板强弱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重点支持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重点任务,加快补齐农业发展短板。三是创新投入方式,提高资金效能。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牢固树立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95.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是什么?

  

答:重点聚焦以下5个方面的任务:一是扎实推进产业扶贫。深入落实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求,进一步推动资金项目向贫困县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和未摘帽贫困县倾斜。指导贫困地区开展产业扶贫,提升扶贫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各地推广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形式,构建联贫带贫减贫的长效机制。二是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基础,扩大早稻、大豆、油菜、花生等粮油作物面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油料自给水平。支持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实施奶业提质增效行动,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三是加强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完善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推动解决鲜活农产品流通出村进城“最先一公里”问题。四是大力发展富民乡村产业。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带动小农户发展。五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全面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启动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强化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加快形成农业绿色生产方式。

  

96.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在强化政策落实与监督考核上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省级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及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要及时将中央财政支农政策措施和省级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督促指导基层按规定程序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全面清理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有效解决补贴发放“最后一公里”问题。要牢固树立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项目资金安排机制,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二)能源保障

  

97.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在延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期限、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2019年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增速大幅下滑,产业发展积累的问题逐步显现。加之疫情的冲击,新能源汽车销量急剧下滑。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汽车市场消费,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决定将原定2020年底到期的补贴政策延长2年,到2022年底完全退出;同时,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2020-2022年购置补贴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平均退坡10%、20%、30%。

  

98.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在适当优化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促进产业做优做强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近年来,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坚持“扶优扶强”的政策导向,通过不断提高技术门槛等措施促进新能源汽车技术明显进步。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合理提高部分车型续驶里程、能耗等技术门槛,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等技术指标不作调整,在有效引导市场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向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倾斜的同时确保产品安全。

  

99.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在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制度、提高补贴精度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一方面,要求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1000辆,补贴资金向优势企业倾斜,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另一方面,借鉴国际经验做法,规定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换电模式除外),避免补贴资金大量流向富人消费者。

  

100.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在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方式、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2009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对消费者给予购置补贴的方式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推广。随着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深入发展,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主要是:核心技术和关键部件缺失,创新意识和能力不强;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消费端的补贴政策对推动产业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局限性日益显现。为此,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调整补贴政策,选择有基础、有积极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区域,重点围绕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开展示范,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示范城市给予奖励。

  

101.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在强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确保资金安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此前加强资金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地方把补贴核查结果同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要求审核公示的上报资料不予受理。进一步发挥信息化监管作用,对于数据弄虚作假的,经查实一律取消补贴。有关部门将加大核查力度,对监管不严、造成骗补等问题的地方和企业按规定严肃处理。

  

10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定义是什么,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需要哪些条件?

  

答: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要求,通过从电价中征收基金附加的形式筹集资金设立,支持电网企业收购光伏、风电、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政府性基金。

  

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符合国家规划并纳入国家规模管理,符合电价政策,并按要求发电上网。

  

10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项目是怎么管理的?享受补助资金的项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由电网企业通过补贴清单管理。电网企业定期公布经营范围内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助项目清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向所在地区电网企业申请,如项目符合国家规模管理、符合国家电价政策、符合并网时间要求,同时各项证明文件齐全,电网企业审核后即可纳入补贴清单。

  

104.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如何申请补助资金?

  

答:纳入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区电网企业申请。其中,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经营范围内的项目,向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申请。地方独立电网经营范围内的项目,由地方独立电网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各项目申请需求后,向财政部申请补助资金。

  

105.中央财政如何拨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答:中央财政按照“以收定支”原则,根据每年收入情况下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由电网企业按照优先顺序拨付至各项目。其中,光伏扶贫、自然人分布式、2019年光伏竞价项目、2020年按照“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新增项目以及自愿转平价项目等优先拨付,其余项目按照统一比例拨付。

  

106.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坚持以收定支原则,新增补贴项目规模由新增补贴收入决定,做到新增项目不新欠;二是开源节流,通过多种方式增加补贴收入、减少不合规补贴需求,缓解存量项目补贴压力;三是凡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均纳入补贴清单;四是部门间相互配合,增强政策协同性,对不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107.2020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如何确定?

  

答:自2020年起,所有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均采取“以收定支”方式确定。根据基金征收情况和用电量增长等因素,预计2020年新增补贴资金额度为50亿元,可用于支持新增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项目。同时,自2020年起,新增海上风电和光热项目不再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存量海上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按相应价格政策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

  

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进一步明确2020年可享受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类型和分类别的补贴额度,相应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确保新增项目补贴额度控制在50亿元以内。目前,国家能源局已出台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管理办法,正在研究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管理办法。为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以收定支”原则有效落实,未出台管理办法以及未按照管理办法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规模范围的项目,将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108.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支持范围是什么?

  

答:2016年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总规模为1000亿元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对完成化解过剩产能的地方和中央企业进行奖补,由地方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109.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方向包括哪些方面?

  

答:奖补资金由地方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要求统筹使用。主要用于5个方面:一是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二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三是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四是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五是企业可参照退养人员,使用专项奖补资金,为内部分流安置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发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费补贴。

  

此外,其他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相关规定的,原有渠道不足的,也可通过奖补资金支持。

  

110.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什么因素分配?

  

答: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产能退出量、职工安置人数和财政困难程度。其中,产能退出量占50%,职工安置人数占30%,财政困难程度占20%。

  

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补和梯级奖补两部分。其中,基础奖补占奖补资金总规模的80%,在每年预拨资金时拨付。梯级奖补占奖补资金总规模的20%,在年度结束后清算时拨付。梯级奖补资金和各地、中央企业超额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完成超过目标任务量的地方和中央企业,按该地方和中央企业基础奖补资金的一定系数实行梯级奖补。

  

111.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定义是什么,重点支持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和《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10号),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是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是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是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是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是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

  

112.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如何分配、支付?

  

答: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113.2016—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奖励对象有哪些,奖励条件有哪些?

  

答:奖励对象是推广应用规模较大、配套政策全面且在新能源汽车推广上没有地方保护的省(区、市)。中央财政的奖励条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推广数量相对较多,东部地区和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奖励门槛相对较高,中部省份次之,西部省份和东北地区相对偏低。二是地方配套政策全面,突出地方主体责任。三是市场开放程度高,各地应建立公平开放市场,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地方保护行为的省份将扣减奖励资金。

  

114.2016—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奖励标准有哪些,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答:奖励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将根据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安排充电设施奖励资金,推广量越大,获得奖励资金越多。地方政府在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时,应优先用于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大型商场等城市公共充电设施、政府机关等单位内部充电设施、老旧小区充电设施以及公共充电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并鼓励地方政府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物业小区、政府机关、大型商场在内等各方面积极性,对率先实现改造、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115.2016—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如何申请、下达?

  

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与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挂钩。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牵头部门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按要求将本地2017-2019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报材料提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将结果提交财政部。财政部据此下达资金。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