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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002/2024-00181 发布机构 淮安市财政局
文  号 淮财购〔2024〕26号 公开日期 2024-10-21
文  号 淮财购〔2024〕26号 公开日期 2024-10-21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廉政风险防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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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廉政风险防控的意见

市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要求,全面梳理政府采购领域廉政风险,巩固党纪学习教育成果,保障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利用智能化手段,借助“‘淮上清风·数采智管’政府采购智能化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监测平台”,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均可注册登录),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就加强政府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开展政府采购廉政监督双向承诺,提出如下意见:

一、编制采购预算环节

采购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坚持零基预算原则,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完整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细化到具体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预算追加需履行预算追加程序。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或超标准采购,不得未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不得将应直接履职事项外包,不得大手大脚、过度采购。

二、确定采购需求环节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建立审查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如发现采购人未按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

三、编制采购文件环节

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发布公告、公示信息前,应严格审核,审核重点包括但不限于:敏感信息、涉密信息、错别字、公告完整性、格式规范性以及是否存在歧视条款、差别待遇条款等。对采购文件编制从严审核把关,运用“监测平台”辅助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等条款;不得全权委托代理机构,一甩了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提交采购文件后,运用“监测平台”进一步核查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如有不符,应通知采购人修改完善。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组织采购。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公告、公示信息的审查,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如发现采购文件中存在歧视条款、差别待遇条款以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情形的,视所处采购环节,采取通报修改、依法调查处理等措施。

四、选择代理机构环节

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谋取非法利益;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加强廉政风险警示教育,规范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的工作往来。

五、政府采购评审环节

采购人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活动,应书面授权,且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不应获得或收取劳务报酬。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组织开标、评审,并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评审专家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相互分工协作、参考评审意见、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等,不得在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不得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标后各项管理环节

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要进行履职评价,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结果将定期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开,供采购人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评审专家抽取概率与履职评价结果关联、实时调整,评价得分较低者将适当降低抽取概率。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按相关规定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及时支付采购资金,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开展绩效评价。采购文件及时完整归档。

七、加强违规行为处理处罚

财政部门与纪检监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对政府采购中违反廉政纪律行为,核实相关情况,分类处理处罚。对违反廉政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通报、约谈、发函提醒;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处理处罚;对违法违纪行为,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续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项核查清理工作,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规定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以及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抽取、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解聘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虚假、恶意投诉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处理处罚,并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列入信用“黑名单”。财政部门在指定媒体上主动公开处理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八、政府采购廉政监督双承诺

实施政府采购廉政监督双向承诺,采购人在“监测平台”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签订《政府采购廉政监督承诺书(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版)》(附件1),承诺不得收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干预政府采购活动;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签订《政府采购廉政监督承诺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版)》(附件2)并将承诺书上传至“监测平台”中,承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索要和收受礼品、礼金、回扣等。

政府采购相关各方要突出问题导向,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坚持协同共治,建立健全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公安等多部门协作机制,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各县区结合实际研究和加强政府采购廉政监管工作,形成廉政风险防控整体合力。采购人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坚持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和检查。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做到政府采购交易过程可视、可溯、可查,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廉政监管信息化水平。


附件:1.《政府采购廉政监督承诺书(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版)》

    2.《政府采购廉政监督承诺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版)》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数据局

2024年10月1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淮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印发

附件1

政府采购廉政监督承诺书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版)


一、采购人承诺

1.坚持“谁采购、谁负责”原则,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履行“三重一大”集体研究程序,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加强政府采购廉政警示和廉政教育。

2.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禁超标准、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

3.公平、公正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4.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不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不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不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5.不索取、不收受采购代理机构赠送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向采购代理机构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以及获取其他不当利益。

6.不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不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政府采购方面打招呼,谋取利益。

7.不与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恶意串通。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主动申请回避。

8.不非法干预、影响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依法抽取评审专家,不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解释或者说明。不泄露标底和评委名单。

9.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做好政府采购全流程信息公开,采购活动全程留痕,采购资料记录全面完整。

10.不发生其他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原则的行为,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的监督。

11.如违反以上承诺,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采购代理机构承诺

1.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以及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2.不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谋取非法利益。

3.认真执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不超越代理权限。

4.不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不在开标前泄露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情况影响公平竞争。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5.不参加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6.依法抽取评审专家,不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解释或者说明,不泄露标底和评委名单。

7.不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8.对开标、评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完整保存。

9.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真实情况,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采 购 人(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政府采购廉政监督承诺书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版)


一、采购人承诺

1.坚持“谁采购、谁负责”原则,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履行“三重一大”集体研究程序,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加强政府采购廉政警示和廉政教育。

2.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严禁超需要、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

3.不非法干预、影响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不在开标前泄露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情况影响公平竞争。

4.不索取、不收受供应商赠送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参加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向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5.不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6.认真执行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7.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做好政府采购全流程信息公开,采购活动全程留痕,采购资料记录全面完整。

8.依法依规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

9.不发生其他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原则的行为,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的监督。

10.如违反以上承诺,愿接受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供应商承诺

1.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采购管理以及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2.坚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不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3.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赠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邀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参加宴请、旅游、娱乐。不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4.认真执行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不违规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诚信、确实、全面履行自身合同义务,不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5.不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6.依法依规、有凭有据开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

7.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采 购 人(盖章):                      中标、成交供应商(盖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