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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002/2025-00028 发布机构 淮安市财政局
文  号 淮财购决〔2025〕5号 公开日期 2025-03-03
文  号 淮财购决〔2025〕5号 公开日期 2025-03-03 失效日期
名  称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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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大道699-1

法定代表人:沈宇

被投诉人1:淮安市公安局

地址:淮安市生态新城玉兰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任瑜

被投诉人2: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娟

相关供应商: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忠

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淮安市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2024年公安大数据平台升级(通用设备改造)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800-JZCG-G2024-015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项目中标(成交)结果不符合招标要求。

(二)投诉请求

取消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中标资格。

二、审查情况

2024年11月27日,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2月20日,本项目经评标后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移动公司。12月24日,投诉人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2月31日,采购人、代理机构召集评委会复核后对投诉人进行质疑答复。2025年1月15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因对答复不满意而提起的投诉并予以受理。1月17日,本机关向采购人、代理机构、移动公司分别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随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及移动公司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财政局  

2025年3月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淮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5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