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90002/2025-00028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财政局 | ||
文 号 | 淮财购决〔2025〕5号 | 公开日期 | 2025-03-03 | ||
文 号 | 淮财购决〔2025〕5号 | 公开日期 | 2025-03-03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投诉人: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大道699-1
法定代表人:沈宇
被投诉人1:淮安市公安局
地址:淮安市生态新城玉兰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任瑜
被投诉人2: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娟
相关供应商: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忠
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淮安市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2024年公安大数据平台升级(通用设备改造)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800-JZCG-G2024-015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项目中标(成交)结果不符合招标要求。
(二)投诉请求
取消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中标资格。
二、审查情况
2024年11月27日,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2月20日,本项目经评标后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移动公司。12月24日,投诉人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2月31日,采购人、代理机构召集评委会复核后对投诉人进行质疑答复。2025年1月15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因对答复不满意而提起的投诉并予以受理。1月17日,本机关向采购人、代理机构、移动公司分别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随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及移动公司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财政局
2025年3月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淮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5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