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90002/2023-00014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财政局 | ||
文 号 | 淮财购〔2022〕34号 | 公开日期 | 2022-11-29 | ||
文 号 | 淮财购〔2022〕34号 | 公开日期 | 2022-11-29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市各预算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构建更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我局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结合近年来推进的需求管理、全流程公开、框架协议采购、助企纾困等最新政策制度要求,制定了《淮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请全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日常采购活动中对照把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绩效性。
一、主要内容
《负面清单》以分类列表的形式,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中的禁止性行为和规范采购要求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归纳集成,明确划定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四方当事人的权责边界,将抽象的法规条文结合实际应用场景转化为具体清晰的工作指引,共包括禁止行为88种,具体内容350项:
1.采购人适用部分:包括禁止行为45种、具体内容154项,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需求提出、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环节的禁止性行为。
2.代理机构适用部分:包括禁止行为33种、具体内容129项,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在文件编制、信息发布、项目组织、代理收费等环节的禁止性行为。
3.评审专家适用部分:包括禁止行为3种、具体内容26项,指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开始前、评审过程中、评审结束后不同阶段的禁止性行为。
4.供应商适用部分:包括禁止行为7种、具体内容41项,指供应商在提交文件、信用承诺、合同履约、质疑投诉等环节的禁止性行为。
二、应用要求
1.各预算单位,各县区财政局要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履职尽责和依法行政的角度,高度重视《负面清单》的推广应用,认真组织学习研讨,并积极向有关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开展宣传,使政府采购当事人对禁止性行为的具体内容做到应知尽知,确保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采购绩效。
2.各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将本《通知》要求纳入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组织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环节审慎对照执行,加强制度约束和风险预警提示;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要严格对照《负面清单》中列举的禁止性行为,切实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
3.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把《负面清单》执行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重点,常态化列入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四方当事人的日常管理,如发现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当事人发生《负面清单》中列举的禁止性行为,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淮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淮安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江苏省财政厅
淮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9日印发
附件
淮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 禁止行为 | 具体内容 | 政策法规依据 | |
一、适用主体:采购人 | ||||
(一) | 未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 1. 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和涉密采购项目除外),未在采购公告发布30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开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包括标的名称、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数量、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绿色建材、脱贫地区农产品等采购意向信息 |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 |
(二) | 未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 2. 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包括①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②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③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④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未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 | |
(三)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 3. 无采购预算、无采购计划或超预算采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
4. 超过资产配置标准采购 | ||||
5. 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 ||||
(四) |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 | 6. 未全面清理并立即取缔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将入选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
7.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报名等 | ||||
8.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 ||||
9. 将投标(响应)文件的装订、纸张、排序作为实质性要求 | ||||
10. 以未参加现场勘察或答疑为由,取消供应商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资格 | ||||
(五) | 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 | 11. 将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 |
12. 要求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或者将供应商设在项目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 | ||||
(六) | 设置规模条件、财务指标、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不合理条款 | 13. 将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
14. 将供应商财务指标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特殊类型项目除外) | ||||
15. 将供应商股权结构、经营年限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
(七) | 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款 | 16. 设置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不相适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
17.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
18. 将除进口产品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
19.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
20. 将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机构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奖项荣誉等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书或材料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
21. 将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
(八) |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22. 资格审查尺度宽严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 |
23. 对不同供应商(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
(九) | 设置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 | 24.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
25. 将非国家行政机关审批的企业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 ||||
(十) | 未执行政府采 | 26.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 |
27.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份额低于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低于60% | ||||
28. 在采购文件中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 ||||
29. 在采购文件中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 | ||||
30. 在采购文件中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 | ||||
(十一) | 设置不合理的采购需求 | 31. 将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 |
32.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优质”“先进”“一线”“指定”“备选”“推荐品牌”等表述 | ||||
33.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
34.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 | ||||
35. 单一产品以外的采购项目,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 | ||||
36. 未注明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 ||||
37. 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项目,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 ||||
(十二) | 违规采购进口产品 | 38.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 ) | |
39. 本国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 | ||||
40. 隐瞒产品的进口属性非法采购 | ||||
41. 将进口产品同其他非进口产品混同,夹带采购 | ||||
42. 以境外行业技术认证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
43. 将进口产品特有的技术参数标准作为实质性条款 | ||||
(十三) | 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 44. 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 |
45. 要求供应商提供除核心产品或主要产品以外的样品 | ||||
46.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未规定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 ||||
47. 将样品的尺寸、规格作为实质性要求 | ||||
(十四) | 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 | 48.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或文字描述标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
(十五) | 未依法依规设置评审因素 | 49.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 |
50. 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作为评审因素 | ||||
51.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 ||||
52.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将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市场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指标作为评分项 | ||||
53.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标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法(单一来源除外) | ||||
54. 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 | ||||
(十六) | 未依法设定价格评分标准 | 55. 设定最低限价(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 |
56. 设定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 | ||||
(十七) | 未按规定组织开标 | 57. 未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进行开标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
58. 采取招标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仍然开标 | ||||
59.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 ||||
60. 未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和唱标 | ||||
61. 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 ||||
(十八) | 未按规定录音录像 | 62.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 |
63. 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 ||||
(十九) | 未按规定组织评审 | 64.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
65. 未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 | ||||
66. 采购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 ||||
67. 采购人代表人数超过了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 ||||
68. 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标现场 | ||||
69. 采取招标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仍然进行评标 | ||||
70. 采购人代表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 ||||
71. 采购人评标前对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的说明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或者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 | ||||
72. 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 | ||||
73. 未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 ||||
74.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重新组织评审 | ||||
75.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
(二十) | 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 76.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标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 |
77.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
(二十一) | 未依法依规选用采购方式 | 78.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 |
79. 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 ||||
80.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三类情形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违规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 ||||
81. 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 ||||
82. 擅自改变采购文件中约定的采购方式 | ||||
(二十二) | 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 | 83.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 |
84. 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
(二十三) | 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 85.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86.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已经出具授权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 ||||
87.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然要求供应商提供 | ||||
88.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 ||||
89. 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 ||||
90. 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 ||||
91.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时,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 ||||
(二十四) | 违规泄露或使用信息 | 92.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 |
93. 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 | ||||
94. 泄露评审专家个人情况 | ||||
95.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
96. 将相关主体信用信息用于政府采购以外的事项 | ||||
(二十五) | 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 | 97. 未依法依规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 |
98. 公告信息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 ||||
(二十六) | 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 99. 收取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八条 | |
100.以现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 | ||||
101. 收取履约保证金超过合同金额的10% | ||||
(二十七) | 未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 102. 收取了履约保证金,但未在合同中规定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103. 收取了履约保证金,未按合同约定退还,也没明确逾期退还的责任 | ||||
(二十八) |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104. 除因重大变故政府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况外,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 |
(二十九) | 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和投诉 | 105.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
106. 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但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 ||||
107. 质疑答复涉及商业秘密 | ||||
108. 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 ||||
(三十) | 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档案 | 109.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政府采购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
110. 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保存政府采购档案 | ||||
(三十一) | 未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111. 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15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 | |
(三十二) |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不完整、不合规 | 112.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 |
113. 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 ||||
114. 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 ||||
115. 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条件 | ||||
(三十三) | 未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 116. 政府采购合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外,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或者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条 | |
(三十四) | 未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组织验收 | 117. 合同履行中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但未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
118. 因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而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改变了原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者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 ||||
119.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
120. 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
121.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未内向社会公告 | ||||
(三十五) | 未按规定支付资金 | 12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15日内)未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一条 | |
123. 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 ||||
124. 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 ||||
125. 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
126.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 ||||
127. 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未支付逾期利息,或者约定的逾期利息利率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
(三十六) | 未按规定报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情况,未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 128. 主管预算单位未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未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八条 | |
(三十七) | 质疑处理中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129. 未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 |
(三十八) | 违规设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130. 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条 | |
131. 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
132. 将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
133. 将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
134. 将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
135. 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
(三十九) | 违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 136. 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 《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34号) | |
137.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或承接主体 | ||||
(四十) | 未按规定设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约期限 | 138. 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超过3年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 | |
(四十一) | 未按规定时限提供采购文件 | 139.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 |
140.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少于5个工作日 | ||||
141.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少于5个工作日 | ||||
(四十二) | 违规扩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 142.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超出以下范围: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 | |
(四十三) | 违规进行框架协议采购 | 143. 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
144.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增加协议供应商 | ||||
145. 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发生变动 | ||||
146. 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 ||||
147. 框架协议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 ||||
148. 剩余入围供应商超过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不影响框架协议执行,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 | ||||
149. 除清退入围供应商和补充征集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调整合同授予顺序 | ||||
(四十四) | 未按规定建立内控制度 | 150.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5〕31号) | |
151.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自行采购的项目未按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要求实施 | ||||
(四十五) | 违规修改采购文件、合同条款等其他行为 | 152.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六条 | |
153. 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 ||||
154. 未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拒绝联合体投标 | ||||
二、适用主体:采购代理机构 | ||||
(一) |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 | 1. 未全面清理并立即取缔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将入选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
2.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报名等 | ||||
3.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 ||||
4. 将投标(响应)文件的装订、纸张、排序作为实质性要求 | ||||
5. 以未参加现场勘察或答疑为由,取消供应商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资格 | ||||
(二) | 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 | 6. 将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 |
7. 要求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或者将供应商设在项目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 | ||||
(三) | 设置规模条件、财务指标、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不合理条款 | 8. 将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
9. 将供应商财务指标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特殊类型项目除外) | ||||
10. 将供应商股权结构、经营年限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
(四) | 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款 | 11. 设置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不相适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
12.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
13.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
14.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
15. 将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机构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奖项荣誉等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书或材料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
16. 将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
(五) |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17. 资格审查尺度宽严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 |
18. 对不同供应商(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
(六) | 设置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 | 19.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
20. 将非国家行政机关审批的企业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 ||||
(七) | 未执行政府采 | 21.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 |
22.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份额低于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低于60% | ||||
23. 在采购文件中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 ||||
24. 在采购文件中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 | ||||
25. 在采购文件中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 | ||||
(八) | 设置不合理的采购需求 | 26. 将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 |
27.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优质”“先进”“一线”“指定”“备选”“推荐品牌”等表述 | ||||
28.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
29.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 | ||||
30. 单一产品以外的采购项目,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 | ||||
31. 未注明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 ||||
32. 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项目,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 ||||
(九) | 违规采购进口产品 | 33.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 ) | |
34. 本国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 | ||||
35. 隐瞒产品的进口属性非法采购 | ||||
36. 将进口产品同其他非进口产品混同,夹带采购 | ||||
37. 以境外行业技术认证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
38. 将进口产品特有的技术参数标准作为实质性条款 | ||||
(十) | 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 39. 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 |
40. 要求供应商提供除核心产品或主要产品以外的样品 | ||||
41.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未规定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 ||||
42. 将样品的尺寸、规格作为实质性要求 | ||||
(十一) | 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 | 43.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或文字描述标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
(十二) | 未依法依规设置评审因素 | 44.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 |
45. 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作为评审因素 | ||||
46.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 ||||
47.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将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市场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指标作为评分项 | ||||
48.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标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法(单一来源除外) | ||||
49. 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 | ||||
(十三) | 未依法设定价格评分标准 | 50. 设定最低限价(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 |
51. 设定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 | ||||
(十四) | 未按规定组织开标 | 52. 未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进行开标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
53. 采取招标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仍然开标 | ||||
54.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 ||||
55. 未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和唱标 | ||||
56. 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 ||||
(十五) | 未按规定录音录像 | 57.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 |
58. 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 ||||
(十六) | 未按规定组织评审 | 59.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
60. 未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 | ||||
61. 采购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 ||||
62. 采购人代表人数超过了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 ||||
63. 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标现场 | ||||
64. 采取招标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仍然进行评标 | ||||
65.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 ||||
66. 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 | ||||
67. 未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 ||||
68.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重新组织评审 | ||||
69.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
(十七) | 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 70.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标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 |
71.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
(十八) | 未依法依规选用采购方式 | 72.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 |
73. 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 ||||
74.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三类情形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违规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 ||||
75. 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 ||||
76. 擅自改变采购文件中约定的采购方式 | ||||
(十九) | 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 | 77.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
78. 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
79. 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谋取非法利益 | ||||
80. 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81. 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 ||||
82. 工作人员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 ||||
(二十) | 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 83.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84.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已经出具授权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 ||||
85.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然要求供应商提供 | ||||
86.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 ||||
87. 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 ||||
88.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时,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 ||||
(二十一) | 违规泄露或使用信息 | 89.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 |
90. 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 | ||||
91. 泄露评审专家个人情况 | ||||
92.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
93. 将相关主体信用信息用于政府采购以外的事项 | ||||
(二十二) | 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 | 94. 未依法依规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 |
95. 公告信息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 ||||
(二十三) | 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 | 96. 收取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 |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 | |
(二十四) |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97. 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况外,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 |
(二十五) | 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和投诉 | 98.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
99. 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但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 ||||
100. 质疑答复涉及商业秘密 | ||||
101. 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 ||||
(二十六) | 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档案 | 102.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政府采购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
103. 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保存政府采购档案 | ||||
(二十七) | 未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 104. 政府采购合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外,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或者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条 | |
(二十八) | 质疑处理中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105. 未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 |
(二十九) | 违规设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106. 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条 | |
107. 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
108. 将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
109. 将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
110. 将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
111. 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
(三十) | 未按规定时限提供采购文件 | 112.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 |
113.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少于5个工作日 | ||||
114.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少于5个工作日 | ||||
(三十一) | 违规扩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 115.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超出以下范围: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 | |
(三十二) | 违规进行框架协议采购 | 116. 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
117.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增加协议供应商 | ||||
118. 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发生变动 | ||||
119. 框架协议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 ||||
120. 剩余入围供应商超过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不影响框架协议执行,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 | ||||
121.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少于2家,或者淘汰比例低于20% | ||||
122. 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淘汰比例低于40% | ||||
123. 除清退入围供应商和补充征集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调整合同授予顺序 | ||||
(三十三) | 其他违规代理行为 | 124. 集中采购机构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 |
125. 无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超越代理权限 | ||||
126. 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 ||||
127.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 ||||
128.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 ||||
129. 未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拒绝联合体投标 | ||||
三、适用主体:评审专家 | ||||
(一) | 评审前禁止行为 | 1.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不主动回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九条、第七十五条 | |
2. 在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中作为非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 | ||||
3.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4. 泄露本人作为评委参与评审的信息 | ||||
5.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 ||||
(二) | 评审过程中违反纪律的禁止行为 | 6. 迟到、早退,私下转托他人参加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 |
7. 携带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评标区 | ||||
8. 擅自与外界联系 | ||||
9. 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 ||||
10. 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内容外,接受供应商提出的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 ||||
11. 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 ||||
12.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
13.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擅自修改评标结果 | ||||
14.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正常进行 | ||||
15. 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 ||||
16. 不服从评标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 ||||
17. 发现本人专业能力不能胜任评审不主动要求退出此次评审活动 | ||||
18. 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不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 ||||
19. 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不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 ||||
20. 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不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 ||||
(三) | 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 | 21.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 |
22. 在评标结果公告前泄露评标委员会名单 | ||||
23.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标资料 | ||||
24. 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 ||||
25. 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 ||||
26. 超标准索要评审费 | ||||
四、适用主体:供应商 | ||||
(一) | 存在关联关系参加同一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 1.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 |
2.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二) | 影响公平竞争 | 3.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
4.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 ||||
5.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
6. 除单一来源采购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
7.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 ||||
8. 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 ||||
(三) | 不依法依规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 9. 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 |
10.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
11. 未经采购人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 ||||
12. 可以分包履行的项目,分包承担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或者再次分包 | ||||
13.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
14. 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 ||||
15.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
16.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 ||||
(四) | 无依据质疑和投诉 | 17. 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应当保密的信息,用以进行质疑和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 |
18.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和投诉 | ||||
19. 恶意质疑和投诉,或没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 ||||
20. 投诉的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
(五) | 不诚信行为 | 21.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情况属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
2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 ||||
23. 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 ||||
24.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 ||||
25.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
26.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 ||||
27. 不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证保险保单 | ||||
28. 开标后擅自撤回投标文件,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 ||||
29. 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 | ||||
30. 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不依照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 ||||
31. 不配合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 ||||
32.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
33. 威胁、骚扰采购代理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 | ||||
(六) |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递交响应文件 | 34. 响应文件递交方式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
(七) | 违规进行框架协议采购 | 35. 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 |
36.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 ||||
37. 无正当理由主动放弃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 ||||
38. 响应的货物和服务的技术、商务等条件低于采购需求 | ||||
39. 提供的货物是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 | ||||
40. 对货物项目每个采购包用多个产品进行响应,或者征集文件有要求的未同时对产品的选配件、耗材进行报价 | ||||
41. 服务项目包含货物的,响应文件中未列明货物清单及质量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