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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002/2022-00063 发布机构 淮安市财政局
文  号 淮财规〔2022〕3号 公开日期 2022-05-24
文  号 淮财规〔2022〕3号 公开日期 2022-05-24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印发《淮安市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有效
关于印发《淮安市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地方金融业发展,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现印发《淮安市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淮安市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淮安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淮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印发

附件


淮安市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安市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普惠金融发展、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自主申报、定向支持、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淮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本级专项资金,制定使用计划,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等。

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查申报单位信用情况;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监督相关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有关部门主要职责: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合理使用资金;根据部门职能,参与专项资金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用途、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金融发展资金主要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普惠金融发展。支持对“小微贷”、“苏微贷”、“富民创业贷”等政银产品开展绩效评价。支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和日常财务监督、金融机构财务年报、省级普惠金融发展资金申报等审核工作中发生的第三方机构费用及相关工作奖补。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PPP项目实施进程,支付法律顾问咨询、专家评审、政校合作、绩效考核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从业等组织的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监管服务体系建设。

(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支持创新险种的申报,实施农业保险保费奖补,支付保险机构遴选、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月、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风险补偿、以奖代补、费用补助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和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支持。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实行因素法切块分配的,主要采用政银产品发展实绩、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从业组织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情况、PPP项目创新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部门业务量和地方投入情况等因素。

实行项目法分配的,主要包括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等。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结合地方投入、工作实绩,对有关资料审核后,采用因素法进行资金分配。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履行审核责任,合理确定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方案并及时拨付资金。鼓励地方统筹安排资金,进一步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 各金融机构、新型金融组织及其他相关单位应按要求落实信用承诺,向财政部门如实申报资金,准确统计上报金融发展资金相关基础数据,对申报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规范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理,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未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等行为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金融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适时调整完善相关的制度和实施细则,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市金融产业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4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

淮财规〔2022〕3号关于印发《淮安市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淮安市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