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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质量 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02-24   来源:cgw_xyxcgzx   【关闭窗口


 

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质量

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规范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根据淮安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开展淮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淮财购[2021]10号),以下简称《检查通知》)要求,我局于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对在我县从业的部分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有关文件精神,我县从对2020年未进行过政府采购检查的代理机构中抽取1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检查,共检查了56个项目。

本次检查严格按照《检查通知》文件要求,检查内容主要针对被检查单位2020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同时检查了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档案管理以及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必须具备的条件等方面。

从本次检查情况看,被检查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制度执行情况方面总体情况良好。但是也发现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一些问题。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检查的56个项目中,多数项目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属于代理机构责任问题较多,涉及50个项目,占检查项目总数89%;属于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责任问题13个,涉及12项目。 属于评审专家责任问题1个,涉及1个项目;问题主要反映在委托代理、文件编制、信息公告、评审过程、政策功能、档案管理等方面。

(一)属于代理机构责任问题

1.政府采购代理协议不完善

检查的56个项目中,有40个项目政府采购代理协议不完善,要素不全,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的相关规定。

2.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检查的56个项目中,存在此类问题的项目有16个。主要表现在采购文件中未载明对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标标准以及没有对小微企业进行价格扣除。以上问题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的规定,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3. 评标要素有一定倾向性与歧视性

检查的56个项目中,有15个项目有一定倾向性与歧视性。以上问题违反了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7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4.未按规定保存档案资料

检查的56个项目中,有32个项目未按规定保存音像资料。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辦,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5.未在财政厅备案即开展政府采购业务

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家代理机构财政厅备案时间为2021年2月2日,但其2020年已经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5]1号)文件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6.不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检查的10家在盱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中,发现有3家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以上违反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4号)第三条“规范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中的五个条件。

(二)属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的问题

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将供应商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

检查的56个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将供应商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项目有1个。以上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的规定。

2.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检查的56个项目中,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的项目有13个。主要表现在有些项目方案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55条等规定。

3.未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进行合同公告

检查的56个项目中,有12个项目没提供合同。有28个项目没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合同公告。以上问题违反了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1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相关规定。

4.没按规定进行履约验收

检查的56个项目中,有26个项目 没按规定进行履约验收。以上问题违反了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4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三)属于评审专家责任的问题

1.评委评审错误问题

检查的56个项目中,有1个项目评委在复议时对未质疑事项进行了更改。以上问题违反了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6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处理整改情况

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县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一家严重违法违规的代理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他有违规情况的代理机构责令其进行了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对问题认真梳理,分析原因,认真整改,书面提交整改报告。在此基础上,要求被检查单位完善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和审核,提升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能力。

下一步,我县将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的学习培训,提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意识。同时进一步督促代理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规范流程。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依法做好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盱眙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