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公告
文印外包服务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3   来源:hazfcgw   【关闭窗口


磋商公告

江苏省淮阴中学教育集团清浦开明中学的委托,江苏国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该单位的文印外包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或磋商),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编号:QJPZC-分散-2023022

(二)项目名称:文印外包服务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

(四)预算金额: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

(五)最高限价: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

(六)采购需求:承接本校各处室、师生复印、打印、速印、彩印、等文印业务和与之相配套切纸、装订、胶装等服务以及协助采购人数试卷。具体需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

(七)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 1年。

(八)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九)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项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  1  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必须为中小微企业,不接受非中小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

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项。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四)拒绝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自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2、获取方式:供应商登录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网站首页点击“交 易平台”→“政府采购-供应商”,使用CA锁登录系统→“填写信息”登记 成功后,到“采购文件下载”界面找到该项目下载文件并进行操作。

供应商必须办理CA 锁和电子签章后方可下载磋商文件。具体办理详见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操作指南》(http://ggzy.huaian.gov.cn/fwdh/005003/20230202/dc3ebb80-68ed-4e6b-871e-5ebbe22fe589.html)。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地点

(一)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234414时30分 

(二)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地址:http://222.184.89.82:8000/TPBidder

(三)磋商地点:

淮安市北京北路100号清江浦区政务服务中心三不见面开标大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2023324-2023330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仅采购非进口产品(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江苏省淮阴中学教育集团清浦开明中学

地址: 淮安市清江浦区朝阳路33号 

联系人:刘主任              0517-898963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国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228号农垦办公楼4楼    

联系方式:                18952302137

3、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18952302137       

八、“全流程不见面交易采购”注意事项

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交易”模式,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公布报价、澄清等交互环节。相关要求和说明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0条。